福州房屋征補補充規定出臺 單位可放棄產權給職工
2014-10-29 09:57:29? ?來源:福州晚報 責任編輯:黃麗紅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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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20日后離婚者不予分戶補償 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單位未移交給市國有房產管理中心管理的房屋,承租人(含配偶)已享受房改、集資房、貨幣補貼、經濟適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在簽約期限內簽約搬遷的,對承租人按區位補償、舊房補償、搬遷獎勵、貨幣獎勵和公攤補償總額的50%加上裝修補償、搬家費給予提前搬遷貨幣獎勵,其余貨幣補償款歸原所有權人所有。 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單位干部職工承租的單位房屋,所有權人與承租人無法就征收補償協商達成一致的,實行房屋產權調換,安置用房由承租人繼續使用。 被征收直管公房長期由承租人的成年直系親屬居住至房屋征收,公房承租人與該直系親屬的戶籍同在被征收公房,該直系親屬在本市五城區內無自有私房、無租住公有住房,未享受過住房補貼、政府其他優惠價政策性住房等優惠政策,在簽約期限內簽約搬遷的,經其家庭內部協商一致后,允許承租人更名至該直系親屬。更名后,更名人和被更名人均不得再享受任何住房補貼和政府優惠價政策性住房并出具承諾書。 在《實施細則》發布之日(2013年5月20日)前,原被征收人夫妻經法院判決離婚或協議離婚并對房屋具體分析明確權屬范圍的,可予以分戶補償;法院判決離婚或協議離婚,僅明確房屋雙方各占份額,未對房屋具體分析明確權屬范圍以及2013年5月20日后離婚的,不予分戶補償。 提高多項搬遷獎勵 根據《補充規定》,工業倉儲用房搬遷獎勵提高至區位評估價的15%,其他非住宅搬遷獎勵提高至區位評估價的10%。非住宅房屋參照住宅區位評估價補償的,搬遷獎勵提高至住宅區位評估價的20%。 私營企業或外地人在1984年1月5日至2006年8月26日前向村(社區)、鎮(街道)租地、占地建設的無產權房屋,在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搬遷的,搬遷獎勵提高至600元/平方米。 征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含適用人口政策的東部新城地區)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人均安置面積一般不超過120平方米、戶均安置面積一般不超過360平方米,超過上述標準的確權面積實行貨幣補償。 (福州晚報記者 張笑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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