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隱瞞事實,虛假陳述,永泰法院開出誠信“罰單”
2023-04-24 16:14:04? ?來源:東南網 責任編輯:王俊杰 我來說兩句 |
東南網4月24日訊(通訊員 李冰琳)在法庭上,有些當事人認為說謊無關緊要,妄圖通過虛假陳述的方式來達到勝訴目的。殊不知這樣做不僅可能收到法院的罰款、拘留決定書,甚至還會構成虛假訴訟罪。 近日,永泰法院作出《罰款決定書》,對一起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作虛假陳述妨礙訴訟的當事人處以2萬元罰款,嚴厲懲治虛假陳述行為。 案情回顧:2017年2月,黃某甲拿著黃某乙、黃某丙出具的100萬元借條訴至法院,經調解,由黃某乙向黃某甲償還借款本金100萬元及利息,黃某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而后,經法院審查發現案件存在“砍頭息”情形,故啟動再審程序。再審庭審中,永泰法院向原告釋明了虛假陳述的法律后果,但黃某甲對于“砍頭息”及調解后黃某丙還款50萬元的事實仍予以否認。最終,經法院查明,該起民間借貸糾紛借款本金為91萬元,其中50萬元款項系償還本案借款利息。 永泰法院經審查認為,黃某甲在原審訴訟中隱瞞存在砍頭息9萬元的事實,而后又在再審訴訟中隱瞞擔保人黃某丙支付50萬元承擔保證責任的事實。黃某甲在訴訟中虛假陳述,妨礙了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浪費司法資源,依法應予以處罰,決定對其罰款2萬元。黃某甲不服申請復議,福州中院維持了該決定。 誠信,是人類社會千百年傳承下來的道德傳統,是為人之道、立身之本,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之一,也是公民從事民事活動最為重要的基本原則。民事主體在訴訟過程中應當秉承誠信原則,如實陳述案件事實。如果為了達到非法目的,在法庭上故意隱瞞案件事實,并虛假陳述,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必將會受到法律嚴懲。永泰法院也將充分發揮司法裁判的導向作用,持續規范民事訴訟秩序,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不斷推動誠信社會建設!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八條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并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六十三條 當事人應當就案件事實作真實、完整的陳述。 當事人的陳述與此前陳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并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能力、證據和案件具體情況進行審查認定。 當事人故意作虛假陳述妨礙人民法院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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