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法院:地下車庫擅改商鋪出租?引發火宅如何擔責?
2023-03-21 14:32:10? ?來源:東南網 責任編輯:陳巧玲 我來說兩句 |
東南網3月21日報道(通訊員 杜利紅 余艷娟)近日,永泰法院依法判決一起因失火引發的本訴、反訴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 永泰某購物廣場有限公司(以下稱“購物公司”)與何某某于2019年9月簽訂《租賃合同》,租賃期限為七年,從2019年9月10日起至2026年4月10日止。何某某將上述租賃場地作為摩托車、電動車商業經營使用。2020年6月10日,何某某雇傭的員工張某某在調試白色摩托車時引發火災,造成過火面積約200平方米,對建筑結構造成一定影響。 消防大隊作出火災事故認定,起火原因無法排除人為操作摩托車時電氣路線故障引發周邊可燃物成災的可能。2021年6月28日,購物公司與何某某解除案涉租賃合同。2022年7月22日,何某某雇傭的員工張某某因犯失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2021年6月15日,購物公司向永泰法院訴請何某某承擔火災引起的修復污水管道等費用共計2085235.19元。在審理過程中,何某某提出反訴,要求購物公司賠償其被燒毀的摩托車等經濟損失共計2163564元。雙方各執一詞,一時陷入僵局。 永泰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系雙方當事人在履行房屋租賃合同過程中因租賃物遭受毀損而產生的糾紛,故案由應為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原告作為出租人將本為車庫的案涉場所出租給被告作為商鋪使用,存在明顯的過錯,應自行承擔其損失60%的責任。被告作為承租人本應妥善保管租賃物,因其雇傭的員工張某某操作不當致火災造成租賃物損毀、滅失,亦未對承租物盡到合理的審查義務,需承擔購物公司損失40%的賠償責任。經查明,購物公司的損失總計為1253188元。故判決何某某賠償購物公司損失501275.2元,駁回購物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何某某的反訴請求。原、被告均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日益增多。部分房屋出租者為追求經濟利益,未經批準擅自改變房屋使用功能進行出租。然而,不同用途的房屋在消防、水電等方面的設計布局及程度均有不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而沒有辦理配套的設施變更,容易影響房屋的正常使用,甚至危及人身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本案中將原本作為車庫使用的房屋改變為商業用途,未及時匹配安全防護和消防防護設施,發生火災造成財產損失是小事,付出生命的代價就得不償失。 法官提醒,在房屋租賃中,出租人要依法簽訂租賃合同,合法出租房屋,不得未經批準擅自改變房屋使用功能出租房屋。承租人在租房時要注意審查房屋權屬情況,確認無誤后再簽訂租賃合同,避免盲目租賃房屋而造成經濟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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