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上班途中遇車禍身亡 肇事方賠了單位還要賠嗎
www.fjnet.cn?2013-05-30 08:27? ?來源:東南網 我來說兩句
東南網5月30日訊(海峽都市報 記者涂明 通訊員 鐘晨莉)?羅源縣一公司員工上班途中不幸被撞死。事后,肇事司機賠償了死者家屬死亡賠償金等費用。當死者家屬再向死者所在公司提出工傷賠償要求時,遭到公司拒絕。為此,雙方上了法庭。近日,福州市中院終審審結此案。法院認為,肇事方賠償,并不能免除死者公司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賠償責任,判該公司賠償40多萬元。 肇事方賠了單位拒絕再賠 2012年2月的一個下午,羅源一公司員工方華(化名)駕助力車上班,途經羅源縣戰備路某路段時,與一輕型普通貨車發生碰撞,方華當場身亡。經羅源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方華負本次事故次要責任。事發后,肇事貨車司機已賠償方華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費用。 隨后,方華家屬向福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認定:方華遭遇事故死亡屬于因工死亡。此外,方華從業期間,其所在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工傷保險費,也未對工傷認定書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方華的家屬向方華的公司提出工傷賠償要求,但公司拒絕了,理由是,肇事司機已經賠償了各項損失。 于是,方華家屬向羅源法院起訴該公司,要求其支付喪葬費、工亡補助等各項費用共計100余萬元。 第三者造成工傷員工有“雙重身份” 羅源縣法院一審認為,方華在上班途中遭遇事故死亡,經認定為因工死亡,依法應享有工傷保險待遇。由于其所在公司未為方華繳納社會工傷保險費,其應享受的各種工傷保險待遇應由該公司負擔,最后判該公司賠償方華家屬各項費用45.7萬余元。 宣判后,被告公司不服,認為肇事司機已賠付原告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相關一切費用,原告向其主張賠償屬于重復主張,向福州中院提起上訴。 福州中院的法官認為,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傷亡,并構成工傷的,勞動者具有雙重主體身份,既是工亡事故中的職工,也是人身侵權的受害者。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并不影響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賠償。最后,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寬達律師事務所律師鐘家永表示,按照法律規定,如果員工在上下班遭遇事故受傷或死亡,只要該員工在事故中不是負主要責任,無論肇事方賠多少錢給該員工,用人單位都應按工傷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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