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機動車尾氣污染防治,進一步改善城市空氣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經市政府批準,決定從2016 年8 月15 日起,進一步擴大無綠色環保標志機動車限行區域,具體通告如下: 一、限制通行的機動車種類。無綠色環保標志的機動車:包括無環保標志機動車和黃色環保標志機動車,軍車和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等特種車輛除外。 二、限制通行區域。鼓樓、臺江、晉安、馬尾行政轄區三環路(含主輔路)以內所有道路和倉山行政轄區范圍內所有道路禁止無綠色環保標志機動車通行。 三、違反規定處罰。無綠色環保標志的機動車駛入限行區域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和《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六十八條第二項等規定,依法給予150 元罰款,記3 分。 四、本通告“綠色環保標志”指:福州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全省及本市空氣污染控制的要求,對尾氣檢測達到規定標準的機動車發放的環保檢驗合格標志。具體事項由福州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特此通告 福州市公安局福州市環境保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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