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福州市房屋登記中心本部,前來開具個人首套房證明的市民排起了長隊,現場的座椅坐滿了人。
東南網4月8日訊(海峽都市報記者 邱也栩/文 肖春道/圖 實習生 林雨芳)昨日,記者從福州市房屋登記中心獲悉,4月11日起(含11日),福州市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營業稅優惠政策執行細則將調整。其中,購房套數的認定主體將以家庭為單位,同時,個人轉讓住房的購房時間改按契稅完稅憑證時間與房屋所有權證記載時間孰先原則認定,不再按原購房合同簽訂時間認定。
購房套數認定主體不再為個人
細則重新明確,4月11日起,購房套數的認定主體為購房人本人及家庭成員(含配偶、未成年子女),不再執行此前的以購房人個人為認定主體。
同時,此前已按“閩七條”開具購房證明(個人首購房證明、個人首改房證明)的購房人,在2016年4月10日前(含10日)辦理契稅申報的,仍按“閩七條”涉稅口徑征收。4月11日(含11日)起受理的,應提交按閩財稅〔2016〕8號文件(即《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局、住房城鄉建設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下同)規定的申請減免稅類查詢證明。
“市民手中如已持有個人首購房證明、個人首改房證明,應在4月10日(含10日)前申請辦理交易登記手續,逾期該證明不再使用。”福州市房屋登記中心相關負責人表示。
上述人士說,對符合個人首購房、個人首改房政策但不符合家庭首購房、家庭首改房政策的購房群眾,如尚未辦理個人首購房、個人首改房查詢證明手續,可于4月10日(含10日)前持個人身份證件(原件)前往辦理。購房人無法到場申請辦理委托親屬代辦的,由受托人持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證件(原件)辦理。已在房地產檔案館或市民服務中心受理但尚未領取證明的,需在4月10日(含10日)前領取并使用。

在福州市房屋登記中心本部,前來開具個人首套房證明的市民排起了長隊,現場的座椅坐滿了人。
住房轉讓的購房時間
按完稅時間和房屋所有權記載時間孰先認定
個人轉讓住房營業稅的征收計算時點也一并做出調整。此前的規定是:個人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全額征收營業稅;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2年(含2年)以上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
此次細則規定,從2016年4月11日起(含11日),個人轉讓住房的購房時間改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契稅完稅憑證時間與房屋所有權證記載時間孰先原則認定,不再實行“閩七條”按原購房合同簽訂時間認定的規定。
福州市房屋登記中心相關負責人舉例說:2012年,張三向開發商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合同網簽時間為2012年3月11日。2014年初,接到開發商可以辦理產權證的通知,但張三未辦證,直到2015年年底才辦理了產權證,產權證記載時間為2015年12月23日。現在張三打算賣了這套住房。從產權證記載時間到今天計算,該套住房未滿2年,應全額征收營業稅。

在福州市房屋登記中心本部,前來開具個人首套房證明的市民排起了長隊,現場的座椅坐滿了人。
業內:不少改善型客戶入市腳步延緩
事實上,前日晚間開始,房產交易契稅、營業稅優惠執行細則將調整的消息已開始流傳。不少收到風聲的房產中介,已經通知客戶這兩天趕緊去開具證明,辦理契稅申報。
昨日下午,記者在福州市房屋登記中心本部看到,前來開具個人首套房證明的市民排起了長隊,現場的座椅坐滿了人。
創誠房產總經理尤成化說,年后福州的二手房市場相當活躍,不少中介的業績都創下了幾年來的新高。因此,不少中介人士對此次調整的來臨感到突然。
“細則對剛需的影響較小,對改善型需求的沖擊最大。”驪特房產總經理郭華告訴記者,在今年二手房成交中,改善型需求的占比至少在30%以上。購房套數認定主體又變回家庭后,不少改善型需求就變成了二套房。同時,住房轉讓的購房時間調整后,也會增加部分房源的稅費,從而提高了改善型需求的購房成本。
“毫無疑問,細則出臺后,一些客戶會重新陷入觀望狀態,延緩入市交易的步伐。”郭華說。
此外,部分中介還擔心,對那些已經簽合同,但手續還沒辦的客戶來說,由于簽約時的稅費承擔跟細則實施后的不一樣,如果這兩天來不及辦完過戶的話,之后或許會因為費用而產生糾紛。
提醒:
為方便群眾,福州市房屋登記中心在中心本部(福嶼路200號)、市民服務中心辦理處(高橋路69號市民服務中心4樓)兩個辦事處均增設了窗口,并增派了業務骨干為群眾答疑解惑,提供延時服務。同時,兩個辦事處在4月9日(周六)、10日(周日)均開放,為可享受當前稅收優惠政策的市民提供服務。其中,中心本部在10日(周日)將延時服務到最后一名群眾才下班。
福州市房屋登記中心特別提醒說,為避免擁擠,共同營造寬松的辦事環境,不受上述執行細則影響的購房群眾(比如家庭成員名下無住房現購買1套住房的群眾,4月11日后仍可按規定享受相關契稅優惠不受上述執行細則影響),可于4月11日后再辦理相關手續,無需趕在4月10日前辦理。
同題新聞:
福州市房地產交易契稅營業稅優惠細則11日起調整
福州新聞網4月8日訊(福州晚報首席記者綦芬)市房屋登記中心3月31日曾公布《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的實施細則,購房套數的認定主體明確為個人。不過記者昨天從該中心獲悉,執行細則出現大幅度調整,購房套數的認定主體改為購房人本人及家庭成員。
套數認定主體改為家庭
根據近期省財政廳、省地稅局、省住建廳聯合下發的《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閩財稅〔2016〕8號)和省地稅局《關于房地產交易環節涉稅新政與“閩七條”銜接的執行口徑》精神,市房屋登記中心和市地稅局從4月11日起(含11日),對當前我市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營業稅優惠政策的執行細則進行調整。
調整:購房套數的認定主體明確為購房人本人及家庭成員(含配偶、未成年子女);不再執行此前的以購房人個人為認定主體。
個人首購房證明11日起停用
調整:此前已按“閩七條”開具購房證明(個人首購房證明、個人首改房證明)的購房人,在2016年4月10日前(含10日)辦理契稅申報的,仍按“閩七條”涉稅口徑征收。4月11日(含11日)起受理的,應提交按閩財稅〔2016〕8號文件規定的申請減免稅類查詢證明,不再受理未按閩財稅〔2016〕8號所附文本格式開具的查詢證明。
解釋:市房屋登記中心有關人士表示,也就是說,4月11日起申請房屋交易過戶手續,如果申請契稅減免,應提交以家庭(購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為購房查詢認定主體的證明。4月10日(含10日)前申請契稅減免的,仍可提供以購房個人為查詢主體的查詢證明。市民手中如已持有個人首購房證明、個人首改房證明,應在4月10日(含10日)前申請辦理交易登記手續,逾期該證明不再使用。
對符合個人首購房、個人首改房政策但不符合家庭首購房、家庭首改房政策的購房群眾,如尚未辦理個人首購房、個人首改房查詢證明,可于4月10日(含10日)前持個人身份證件(原件),明確所購房屋具體位置,到福州市房地產檔案館或福州市市民服務中心4樓檔案查詢窗口申請開具證明。購房人無法到場委托親屬代辦的,由受托人持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證件(原件)辦理。已在房地產檔案館或市民服務中心受理但尚未領取證明的,請在4月10日(含10日)前領取并使用。所有已辦理的個人首購房、個人首改房證明4月11日起不再使用。
轉讓住房營業稅征收時點有變
調整:個人轉讓住房營業稅征收計算時點問題。根據財稅〔2015〕39號規定“對個人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其中涉及的個人轉讓住房的購房時間,從2016年4月11日起(含11日)改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契稅完稅憑證時間與房屋所有權證記載時間孰先原則認定,不再實行“閩七條”按原購房合同簽訂時間認定的規定。
解釋:市房屋登記中心有關人士舉例說,張三2012年向開發商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合同網簽時間為2012年3月11日,2014年初接到開發商可以辦理產權證的通知,但張三未辦證,直到2015年年底才辦理了產權證,產權證記載時間為2015年12月23日,現在張三打算賣了這套住房。從產權證記載時間到今天計算,該套住房未滿2年,應全額征收營業稅。
市房屋登記中心
明后天延時服務
根據上述實施細則,手中已持有個人首購房證明、個人首改房證明的或者符合目前契稅、營業稅減免條件的購房群眾打算辦理交易登記手續的,于2016年4月10日(含10日)前盡快前往房屋登記窗口申請辦理過戶手續。
為方便群眾,市房屋登記中心在中心本部(鼓樓區福嶼路200號)、市民服務中心4樓(臺江區高橋路69號)兩個辦事處均增設了窗口,并增派業務骨干為群眾答疑解惑,提供延時服務,兩個辦事處4月9日(周六)、10日(周日)均開放為可享受當前稅收優惠政策的市民提供服務。其中,中心本部在10日(周日)將延時服務到最后一名群眾才下班。
為避免擁擠,不受上述執行細則影響的購房群眾(比如家庭成員名下無住房、現購買1套住房的群眾,4月11日后仍可按規定享受相關契稅優惠),可于4月11日后再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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