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房屋登記中心公布細則 購房套數認定主體為個人
2016-04-01 07:54:14? ?來源:福州晚報 責任編輯:張海燕 我來說兩句 |
福州新聞網4月1日訊 (福州晚報首席記者綦芬)根據財政部、國稅總局、住建部最近發布的財稅〔2016〕23號規定,結合市政府《關于化解房地產庫存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榕政綜〔2016〕53號)等文件政策規定,市房屋登記中心昨天公布了《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23號)的實施細則,通過制定具體操作辦法,對財稅[2016]23號文件進行落地,以全面落實契稅和營業稅調整政策。 據市房屋登記中心有關人士介紹,該《細則》明確,購房套數的認定主體不是家庭,而是個人;個人名下的住房套數的計算,已排除非市場方式購買的住房。因此該《細則》比財稅[2016]23號文件來得更寬松、更優惠。 《細則》規定:購房套數的認定主體明確為個人。住房套數是指購房人個人在購房時點名下擁有的市場方式取得的商品住房套數,不含經濟適用房、解困房、征收安置房、房改房、集資房、繼承房、受贈房和個人自建房。 查詢購房時點名下只有1套住房,即申報查詢住房的,可予出具《購買唯一住房證明》;已有1套住房,另購買1套住房,即申報查詢住房的,可予出具《購買第二套改善性住房證明》。 2016年2月22日(注:即[2016]23號文件的執行日期)起申報納稅的購房人,可以申請享受財稅〔2016〕23號通知規定的契稅優惠政策。此前我市已在執行的房地產稅收政策繼續執行,購房人應提供相應的住房查詢證明。 對于購房人已享受首購或首改稅收優惠政策,相應房產轉讓后再次購房,若再次購房符合首購房或首改房文件規定的,可以繼續享受首購或首改稅收政策。 二手房強制轉移登記受理時點在2016年2月22日之后的,受讓方可申請按財稅〔2016〕23號文件享受契稅優惠;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和印花稅按法律文書時間的稅收政策執行。 《細則》對已受理登記申請作出如下處理意見: (1)在2016年2月22日財稅〔2016〕23號文件執行前已受理申請未繳稅領證的(含已過登簿崗的商品房交易件),若申請人申請退件,允許其退件重新申請。重新受理時點在2016年2月22日之后(含22日)的,按財稅〔2016〕23號文件執行。 (2)在2016年2月22日財稅〔2016〕23號文件執行前已受理申請,繳稅時間在2016年2月22日之后(含22日),若符合稅收政策優惠的,允許申請退還契稅。 (3)在2016年2月22日財稅〔2016〕23號文件執行之后(含22日)已受理申請并繳稅領證的,若符合稅收政策優惠的,允許申請退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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