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城區水庫邊冒出二層違建被拆 影響河道行洪
2015-12-23 11:04:26? ?來源:福州日報 責任編輯:張海燕 我來說兩句 |
福州新聞網12月23日訊(福州日報記者 程仁山 通訊員 雷翔宇)今年5月,根據群眾反映和執法人員巡查執法,市水利局發現城區某水庫邊建有一幢二層磚混木結構建筑物。執法人員經調查取證,發現該建筑物位于水庫管理范圍內,屬違法建筑,即向建筑物的業主發放了《停止水事違法通知書》,并責令建筑物業主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恢復原狀。 市水利局相關人員介紹,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構筑建筑物影響河道行洪,遇到暴發洪水時形成阻水障礙,十分危險。因該違法建筑物的業主沒有在限期內拆除違法建筑物,市水利局啟動聯合執法機制開展聯合執法行動,強制拆除該違法建筑物。 案例點睛 《水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渠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 《水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并處10000元以上100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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