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城區公租房:放棄保障資格兩年內不得再申請
2015-10-13 08:02:30??來源:東南網 責任編輯:張海燕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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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南網10月13日訊(海峽都市報記者 邱也栩)為規范公共租賃住房(含并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的廉租住房和原經濟租賃房,以下統一簡稱為“公租房”)租賃管理工作,昨日,記者從福州市房管局獲悉,《福州市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租賃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本月起實行。其中規定,自愿放棄保障資格的,自放棄之日起算,兩年內不得申請公租房。 房源不足 可下靠一個檔次 據了解,該細則適用于福州市鼓樓、臺江、倉山、晉安區公租房的租賃管理工作。 對屆時房源不足的戶型,福州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可統籌提供下靠一個戶型檔次房源,即一人戶可配租40平方米以下戶型,夫妻二人戶家庭可配租45平方米戶型,三人戶兩代家庭可配租55平方米戶型。此類家庭可在其實際應承擔租金的基礎上再減免20%的租金。 因故不能選房的 可申請延后 取得公租房保障資格的家庭要服從安排,按時參加選房,應如實、準確地填報相關聯絡信息,如有變更應及時申報。保障家庭因工作、生活等特殊原因不參加當批次選房的,可申請延后至下一批次,一個家庭只能申請延后一次。 不過,以下情形視為保障家庭自愿放棄保障資格,自愿放棄保障資格的自放棄之日起算兩年內不得申請公租房,包括:逾期未參加選房且未在通知明確期限內申請延后的;已申請延后,但第二次選房期內仍未參加選房的;已參加選房但未按照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的通知時間簽訂租賃合同的;保障家庭在輪候配租期間自愿申報退出保障資格或在租賃期間自愿申報退出所承租公租房的(原申請人的已成年子女或父母申報退出原保障家庭的情況除外)。 保障家庭租賃期內 至少抽查兩次 細則要求,公租房保障家庭自取得保障資格的次年起,每年年末要申報家庭基本情況,以備審查。 每個保障家庭在一個租賃期限內至少抽查兩次。對違規使用公租房或拒不履行年度申報義務的保障家庭,將被口頭或書面要求限期整改,未及時整改到位的,福州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可采取以下處理措施,包括:按照合同約定收取違約金;取消其租金減免;按照市場租金或公租房租金標準的2倍計租;向區住房保障部門移送相關調查、處理情況和證據,由區住房保障部門提出取消保障資格的意見報請市級聯席會議審議后按規定程序處理;對已取消保障資格的保障家庭,解除租賃關系,收回住房;通過司法途徑,對拒不退出,拒不繳納租金、違約金的保障家庭,強制收回住房、追繳相關款項;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屆時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處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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