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聞網10月11日訊(福州晚報記者 王威 通訊員 林奮武) 郭某騙取國家拆遷款400多萬元,獲刑10年,并罰繳237萬元。在服刑期間,郭某僅在呈報減刑時繳納了5010元。鼓山地區檢察院認為不能認定郭某“確有悔改表現”,建議對郭某的減刑從嚴把握。日前,福州市中院裁定對郭某不予減刑。 原為某拆遷辦負責人的郭某與他人合伙騙取國家拆遷款400多萬元,他為此構成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54萬元,繼續追繳違法所得237萬元。不久前,正在服刑的郭某提出減刑申請。 鼓山地區檢察院在審查郭某的減刑案件材料時發現,他入監兩年多來,僅在監獄為他呈報減刑時繳納了5010元,而他這兩年多的累計存款為13764.71元,月平均消費為442.23元,每月消費數額接近監獄設定的消費上限。 鼓山地區檢察院認為,郭某將可支配資金用于相對較高數額的日常消費,而且還有一定數量的存款額,而237萬元的卻只繳納了5010元,可見他在主觀上沒有積極主動履行財產刑的思想意識,根據減刑的相關規定,不能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 為此,檢方向福州市中院提出書面檢察意見,建議對郭某的減刑予以從嚴把握。福州市中院對檢察機關的意見十分重視,召開了審判委員會會議進行討論,最終采納了檢察機關的意見,并結合其他情節,裁定對郭某不予減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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