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男子販賣8萬斤病死豬肉 提請減刑被暫緩
2015-08-21 09:08:35? ?來源:東南網 責任編輯:張海燕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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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南網8月21日訊(海峽都市報記者 朱敏敏 通訊員 游曉勇陳冬英) 近日,福州鼓山地區檢察院在審查服刑人員龔某的減刑材料時,發現他曾販賣8萬多斤病死豬肉,情節特別嚴重。為此,檢方向監獄提出了從嚴掌握其減刑的意見,被監獄采納。近日,監獄暫緩對龔某提請減刑。 檢方說,2010年5月到2011年7月,四川人龔某購買大量病死豬肉,在莆田陳埭鎮的出租房內加工成臘肉、臘腸、火腿等進行銷售,共計8萬多斤,獲得贓款68萬余元,情節特別嚴重。之后,龔某被法院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100萬元。 今年8月初,鼓山地區檢察院在審查監獄提請的減刑材料時,對是否及時給龔某提請減刑進行研究考量。 有檢察官提出,刑事訴訟法規定減刑的基本條件是,“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減刑”。在實際操作中,這個基本條件是以間隔期、達標分、獎罰情況、罰金繳納情況等作為考核標準。但除了嚴格依據法律,相關減刑、假釋的法律文件也要求,在考察罪犯改造和悔罪表現的基礎上,應充分考慮罪犯原判的犯罪性質、情節、主觀惡性及犯罪原因、原判刑罰情況等綜合因素。而擬呈報減刑的龔某,明知是病死豬肉,仍加工成臘肉等,賣到全國各地,數量達到8萬多斤,時間長達1年多,造成極大的社會危害性;其在刑罰執行過程中的間隔期、達標分剛達到減刑條件,100萬元的罰金也只繳納了1200元。 依據上述情況,駐監檢察室集體研究認為,對龔某適當延長考核期,讓他有更深的悔罪表現,讓他依法繳納應繳的罰金,是完全符合法律規定,也是十分有必要的。 監獄評審委員會在認真傾聽檢察官意見后,都表示認可,最終決定暫緩對龔某提請減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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