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6月13日訊(海峽都市報記者 曾會文涂明)因阻攔警方帶人,張某善被閩侯警方行政處罰。當事人不滿該處罰,一審敗訴后上訴到福州中院。近日,福州中院判決,閩侯縣公安局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民警是依法執行公務,據此,福州中院二審撤銷閩侯縣公安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閩侯法院一審查明,去年9月12日,閩侯兩民警穿著警服、出動警車,到閩侯縣南嶼鎮南前村傳喚涉嫌交通肇事的張某波。民警當場向他表明身份,要帶他回交警大隊接受調查。隨后,他弟弟張某善等人趕到現場攔住警車,不讓民警帶走人。為此,民警口頭傳喚張某波到派出所進行調查。因阻攔民警帶人,當天閩侯縣公安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張某善處以行政拘留10日,并處罰款500元。 張某善不服該行政處罰,去年9月15日向福州市公安局申請行政復議。福州市公安局維持了閩侯縣公安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張某善不服,告至法院,一審敗訴后,上訴到福州中院。 福州中院二審認為,涉案民警在知曉張某波姓名及住址的情況下,于去年9月12日出警,并對張某波進行口頭傳喚,既非民警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實施現場發現,或者抓獲違法行為人的情形,也非民警在進行案件調查或日常工作中發現、或抓獲已受理的治安案件違法行為人的情形,不符合適用口頭傳喚的法定情形,程序違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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