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人為撈魚“投毒”死魚近3萬斤 魚塘主索賠成功
2015-03-18 07:49:15? ?來源:福州晚報 責任編輯:張海燕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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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開礦導致水田荒廢 企業要賠村民損失 陳先生等16名原告系羅源縣洪洋鄉洋中村第三村民小組的村民,在村里共承包了54.2畝水田,以種田為生。 同村的張某于2005年底注冊成立了個人獨資企業羅源縣洪洋鄉某飾面花崗巖礦,開始露天開采飾面花崗巖礦。 此后后,陳先生等村民發現該礦對他們正常種田造成巨大的影響。張某不顧村民們的阻攔,直接將礦山廢棄土石碴倒在礦山下方村民們承包的土地上,導致村民修建的水壩被壓毀,無法蓄水。因水利設施被毀,陳先生等16名村民種的35畝水稻田無法灌溉,被迫廢棄達三年之久。 陳先生等人多次找張某交涉,都沒有結果。在此情況下,陳先生等16人將開礦企業和張某一同告上法庭,要求其立即清理礦山遺留的廢石,修復因礦山廢石壓毀沖垮的水利設施,解決村民灌溉問題,同時賠償經濟損失。 羅源縣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各方對自己主張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陳先生等原告訴請被告清理土地上的廢石,但其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其承包的農田土地上存有廢石,因此對于該項訴請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廢棄于山林中的廢石,因涉及礦石開采及廢石堆放審批的職權,應由有關行政主管機關予以管理和處置。原告訴請被告修復因被告礦山廢石壓毀的水利設施,因原告沒有提交證據證明水利設施形成的過程、原狀及損毀程度,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這項訴請法院不予支持。 張某在洪洋鄉洋中村開辦采礦場,本應與當地村民充分溝通,平等協商處理好廢棄礦石的堆放及處置問題。根據原告提交的證據和調查的客觀事實,被告開采礦石及傾倒廢石的行為確實對原告的水田引水灌溉造成不利影響。原告提交了承包田所在地洋中村村民委員會的證明,證實了自2012年起其承包的35畝水田完全無水灌溉,導致無法種植的事實,法院對此予以確認。 據此,該院判令開礦企業和張某應賠償陳先生等16人荒廢農田導致的損失11萬多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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