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人為撈魚“投毒”死魚近3萬斤 魚塘主索賠成功
2015-03-18 07:49:15? ?來源:福州晚報 責任編輯:張海燕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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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甲認為,魚兒死亡造成的損失遠超這點錢,要求對方繼續(xù)支付后續(xù)賠款。遭拒后,他將許乙和陳某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他們賠償損失10萬元。 閩清縣法院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許甲死魚的損失進行價格鑒定。鑒定機構給出的結論為,許甲的損失共計18萬多元。 閩清縣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投放茶籽渣“毒魚”是閩清當?shù)貍鹘y(tǒng)的捕魚方法之一。茶籽渣對人無毒害,但大量投放會造成投放水域的魚類死亡,這是閩清眾人周知的事實。本案中,陳某、許乙等5人在距許甲養(yǎng)殖場上游兩三公里處投放大量茶籽渣,主觀上雖沒有直接損害故意,也未預見到會造成許甲養(yǎng)殖的魚兒大面積死亡,但客觀上在他們投放茶籽渣約6個小時后,許甲養(yǎng)殖場的魚類大量死亡,因而其行為存在過失。 該院同時認為,投放茶籽渣會造成投放水域魚類死亡,一定程度上會污染水域環(huán)境,因而投放茶籽渣行為屬于環(huán)境污染行為。根據(jù)《侵權責任法》中“因污染環(huán)境發(fā)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guī)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的規(guī)定,本案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也就是說,陳某等被告作為污染者,要舉證證明其存在法律上規(guī)定的不承擔責任或減輕責任或無因果關系的理由。因為他們未能舉證證明,因而應對許甲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與被告陳某、許乙一起投放茶籽渣的還有3人,這5人侵權行為的原因力難以確定,應根據(jù)《侵權責任法》的規(guī)定,由5人平分賠償責任并承擔連帶責任。因許甲已與陳某等4人簽訂了賠償協(xié)議,且陳某等人也已按賠償協(xié)議履行了賠償數(shù)額,現(xiàn)許甲再向陳某主張賠償責任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因而這部分訴請不予支持。 關于許乙責任承擔問題,因許甲明確表示僅向兩被告主張權利,放棄對其他3名投放茶籽渣者主張權利,因而許乙只要承擔許甲損失的1/5,且對陳某等4人的賠償份額不承擔連帶責任。 最終,該院根據(jù)鑒定機構評估的魚兒受損價值,判令許乙賠償許甲3.7萬多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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