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一女士退租時未“書面交接” 兩年后被罰4萬
www.fjnet.cn?2013-10-23 06:45? 周錫銀?來源:東南網(wǎng) 我來說兩句
原因 兩年前退租時 未“書面交接” 2010年10月1日,鄭女士與房東的委托代理人莊先生簽訂了一份為期一年的房屋租賃合同。2011年9月30日合同到期,鄭女士不打算續(xù)租,于是將房租、物業(yè)費以及水電費全部繳清后,并將鑰匙歸還給莊先生,以為就辦理好退房手續(xù)。但鄭女士并沒有想到,一起官司正隨之而來。 記者在鄭女士出示的“房屋租賃合同”中看到,其中第八條規(guī)定,“本合同解除或終止后,乙方應及時退房并與甲方辦理費用結(jié)清及房屋的書面交接手續(xù),否則視為乙方繼續(xù)使用租賃房屋,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的兩倍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房東就是依據(jù)這條,將鄭女士告上法庭。 鄭女士說,后來她才知道,當時房東的律師寄給了她一份律師函,是同事簽收的,但同事忘了告訴她,以至于她對后來的法律糾紛毫不知情。法庭用公告方式送傳票后缺席作出判決。鄭女士說,自己沒注意到法院的公告。 “而我根本沒想到還有書面交接這個環(huán)節(jié)。”鄭女士說,自己租過很多房子,并沒有聽過退房要有書面交接手續(xù),而且在退房時,她也和莊先生聯(lián)系過,對方并沒有要求完成書面交接,她認為,即使違約也不至于支付近四萬元,已向法院提出重審請求。 □調(diào)查 罕有“書面交接”一說 福州許多中介表示,根據(jù)范本合同,退租時并沒有“書面交接”一說,福州租賃市場上也罕有在退房時要求進行書面交接,但不排除個別房東自定合同中添加了個別條款。 “我們做了十幾年,從沒有聽說過書面交接。”福州驪特房產(chǎn)總經(jīng)理郭華表示,目前福州的租賃市場,在退租這一環(huán)節(jié),只要房東到現(xiàn)場清點設備,要求租客退還鑰匙,然后房東再退還押金給租客,就算完成了退租。 福建融成律師事務所鄭少芬律師提醒租戶,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一定要看清所有的條款,特別是違約責任中的相關條款。此外,租客在與房東辦理房屋交接時,一定要留下押金條等書面證據(jù),以證明自己已經(jīng)完成退房。 |
- 責任編輯:鄧宇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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