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自行車停車場所規劃管控實施細則出臺 新建住宅架空層不得用作停車空間
2024-11-23 12:26:46? ?來源:福州晚報 責任編輯:朱琳 我來說兩句 |
市資源規劃局近日印發《福州市電動自行車停車場所規劃管控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針對新建建設項目、既有建筑、公共開放空間設置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提出管控要求。 《細則》明確,新建建設項目應將電動自行車停放及充電設施納入非機動車停放場所統籌考慮,按照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條件、技術規定等有關要求進行配建,統籌考慮交通出行安全、便利等方面,優化平面布局。 在停車布局方面,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不得占用、堵塞消防疏散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與安全出口等,不應與托兒所、幼兒園、老年人照料設施、中小學的教學樓及其集體宿舍、醫院病房樓和門診樓等貼鄰布置。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宜獨立設置,設置在室外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距建筑外墻不應小于3米。新建住宅建筑架空層不得作為停車空間使用,僅作為公共休閑綠化等開敞空間。當電動自行車停車設施設置于地下室時,不得設于地下二層及以下,并應設置非機動車(含電動自行車)專用出入口,不得與機動車出入口混合設置。此外,地上非機動車停放場所允許設置高度不大于2.2米的防雨設施,不計建筑密度、不算入計容建筑面積。 在停車配建方面,非機動車停放場所的設計應合理配置充電設施,電動自行車停車位(含充電設施)數量不小于總非機動車位數量的50%;電動自行車換算當量系數為自行車的1.2倍。電動自行車停車場所用地面積為每車位宜為2.5平方米,停車庫建筑面積為每車位宜為2.8平方米。 在城市規劃精細化管理方面,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含充電設施)建設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同時,資源規劃主管部門應在制定新建項目規劃設計條件階段,將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有關配建要求納入規劃設計條件;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納入施工圖審查內容。 《細則》提出,規范既有建筑電動自行車停車場所管理,在滿足結構與消防安全前提下,在既有建設用地內增設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停車雨棚等,符合《福州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豁免清單》(第一批)(榕政辦規〔2024〕7號)有關情形的,無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細則》還對公共開放空間設置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提出具體要求。 《細則》適用范圍為福州鼓樓區、臺江區、倉山區、晉安區轄區內新建、改(擴)建建設項目,配套建設電動自行車的停放充電場所。其他縣(市)區、高新區參照執行。(記者 梁凱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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