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項資金資助獎勵!在福州辦會展項目,有利好(全文+解讀)
2024-10-06 10:02:57? ?來源:福州市人民政府微信 責任編輯:朱琳 我來說兩句 |
國際性展覽最高資助600萬元,國際性會議最高資助300萬元,招攬會展項目,最高獎勵40萬元,通過國際認證的本市會展項目最高獎勵50萬元…… 專項資金來了,在福州舉辦會展項目有利好! 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 福州市會展發展專項資金 管理辦法的通知 榕政辦規〔2024〕2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市直各委、辦、局(公司),市屬各高等院校,自貿區福州片區管委會: 《福州市會展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9月25日 福州市會展發展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福州市會展經濟健康快速發展,規范我市會展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充分發揮專項資金的引導和激勵作用,加大對市場化會展項目及主體的政策支持力度,提升市場化辦展水平,加快打造東南會展高地,建設國際會展名城,根據《福州市會展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專項資金運行管理情況及全市會展發展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福州市會展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年度預算經市人大批準后,市商務局根據年度預算按一定比例安排的用于鼓勵、扶持福州市會展發展的專項資金,安排比例根據上年資金績效情況進行動態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福州市鼓樓、臺江、倉山、晉安、馬尾五城區行政區域范圍內舉辦的會展項目。 本辦法所稱的會展,是指在特定場所和一定期限內舉辦的會議、展覽活動中,進行物品、技術、服務等展示,或者為參與者提供推介、洽談和交流等服務的活動。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重點扶持國際性、產業結合度高及本土新創辦的會展項目,專款專用,科學管理。 第五條 市商務局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的編制,組織項目的申報和評審,專項資金的績效跟蹤和評價;市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的批復和撥付,專項資金的使用及績效的監督。 第二章 專項資金使用范圍 第六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途: (一)會展項目舉辦資助:對在我市成功舉辦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會展項目舉辦方(主辦或主辦授權的承辦單位)進行資助。 (二)會展項目招攬獎勵: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招攬單位和個人(通過所在單位進行申報)進行獎勵。 (三)獲得國際認證的我市會展企業和項目的資金獎勵。 (四)本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開展會展宣傳推介、項目申辦等會展基礎性、保障性公共支出。 1.會展宣傳:用于我市開展會展宣傳推介費用以及相關會展宣傳費用; 2.項目申辦:用于我市申辦各類規模大、社會效益好的專業會議和展覽的各種直接費用;用于會展的招商引資,招攬境外品牌會展的前期必要費用; 3.其它會展基礎保障:用于開展會展行業課題研究,組織會展行業培訓、福州會展政策、項目宣傳推介活動,用于搭建福州會展網站、微信公眾號、微博等互聯網信息平臺建設,福州市會展宣傳推介物料(包括影像資料)的設計制作,相關會展書籍、專刊的編印,委托專業部門對福州會展的專項統計、酒店等級評定及會展項目評定工作等保障活動。 (五)經福州市政府批準的其他支出。 第七條 同一個會展項目,既舉辦展覽又有會議的,可同時申請展覽和會議的資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展項目,不享受本辦法規定的資助或獎勵: (一)其它市級財政資金已安排同類資金資助的會展項目(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享受本辦法資助超過5屆的會展項目(國際性展覽、海峽兩岸展覽、國際性會議和海峽兩岸會議除外); (三)發生侵犯知識產權等違法行為,被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查處的會展項目; (四)組織秩序混亂,發生“罷展”“鬧展”,或因舉辦單位原因引發群體性事件,產生較大負面影響的會展項目; (五)黨政機關舉辦的會展活動。 第三章 會展項目資助與獎勵的條件和標準 第八條 展覽的資助條件和標準 (一)符合以下資助條件,予以資助: 1.符合《福州市會展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且成功舉辦; 2.展館內展覽面積不小于8000平方米,在此基礎上,展館外展覽面積按實際面積×0.3計算; 3.展覽天數達3天(含)以上。 (二)展覽資助的標準及其它要求 1.展覽資助的標準 (1)國際性展覽:屬于經商務部審批(或備案)且境外(不包括境內外商投資企業)參展商數量占比超過20%的涉外經濟技術展覽會,按實際展覽面積予以150元/平方米資助,最高不超過600萬元。 (2)引進全國性展覽:引進國務院部門所屬企事業單位、中央企業或全國性社會團體主辦的展覽,按實際展覽面積予以45元/平方米資助,最高不超過450萬元;其中與展館簽約連續落地3年及以上、且實際展覽面積超過5萬平方米的,每年按實際展覽面積予以100元/平方米資助,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3)海峽兩岸展覽:屬于經商務部審批(或備案)且臺灣(不包括境內臺商投資企業)參展商數量占比超過20%的海峽兩岸經濟技術展覽會,按實際展覽面積予以150元/平方米資助,最高不超過600萬元。 (4)本土新題材展覽:屬于本地機構創辦的本土新題材展覽項目〔舉辦前3年內本土未舉辦過的題材(不含巡回展)〕,按實際展覽面積予以60元/平方米資助,最高不超過350萬元。其中與國務院部門所屬企事業單位、中央企業或全國性社會團體共同主辦的展覽面積達2萬平方米及以上的,按實際展覽面積予以100元/平方米資助,最高不超過450萬元。 (5)“產業+會展”專業展覽:經市商務局和我市16條重點產業鏈鏈主單位共同認定的與我市重點產業鏈結合度高的“產業+會展”展覽,或經市商務局認定的聚焦發展“數字經濟、海洋經濟、綠色經濟、文旅經濟”四大經濟的專業展覽,按實際展覽面積予以100元/平方米資助,最高不超過450萬元。 (6)其它展覽:按實際展覽面積予以30元/平方米資助,最高不超過350萬元。 2.其它要求 (1)同一項目資助資金不超過項目實際投入(國際性展覽、海峽兩岸展覽除外)。 (2)同一場展覽若有多個主題,只對展覽所屬類別主題進行資助,其余主題不予資助。符合資助條件的展會主題的相關配套活動,面積不得超過所在展廳使用面積的10%,且配套活動總面積不超過4000平方米,超過部分不予資助。 (3)近5年(2019年1月1日起算)市政府批準的重大會展項目未滿5屆的,在重大會展項目補助期結束后,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展覽和會議標準予以補助(是否符合本條“本土新題材展覽”的要求,根據立項時的展覽題材情況判定),最多補滿5屆(含重大會展項目補助期)。 第九條 會議的資助條件和標準 (一)符合以下資助條件,予以資助: 1.符合《福州市會展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且成功舉辦; 2.實際會期達1天及住宿2晚(含)以上; 3.國際性會議境外實際參會人數50人及以上,全國性會議和海峽兩岸會議實際參會人數500人及以上。 (二)會議資助的標準及其它要求: 1.會議資助的標準 (1)國際性會議:屬于經外事部門批準或納入國際大會及會議協會(ICCA)統計范圍的由5個及以上國家參加的國際會議。按境外(含港、澳、臺地區)實際參會人數作為資助標準,其中50—99人予以50萬元資助、100—149人予以100萬元資助、150—199人予以150萬元資助、200—249人予以200萬元資助、250—299人予以250萬元資助、300人及以上予以300萬元資助,最高資助不超過300萬元。 (2)全國性會議:屬于國務院部門所屬企事業單位、中央企業或全國性社會團體、世界500強企業,中國500強企業、中國民營企業500強等機構主辦的會議,按實際參會人員住宿間夜每人每天資助300元的標準(入住三星或會議型3A及以上酒店)予以資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3)海峽兩岸會議:屬于臺灣百大企業主辦的會議,按實際參會人員住宿間夜每人每天資助300元的標準(入住三星或會議型3A及以上酒店)予以資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2.其它要求:同一項目資助資金不超過項目實際投入(國際性會議、海峽兩岸會議除外)。 第十條 招攬國際性、全國性、海峽兩岸會展項目在福州成功舉辦的,對招攬的單位及個人(通過所在單位進行申報)予以獎勵,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市屬國企除外。同一招攬單位(個人),一年內最多享受2次招攬獎勵。 (一)招攬展覽獎勵的條件和標準 1.招攬展覽獎勵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招攬的展覽為符合本辦法資助條件的國際性展覽、全國性展覽或海峽兩岸展覽; (2)展覽面積達到2萬平方米及以上。 2.招攬展覽獎勵標準: (1)招攬單位:展覽面積在2萬平方米及以上,給予10萬元獎勵;每增加1萬平方米,增加5萬元獎勵。招攬展覽獎勵最高不超過40萬元。 (2)招攬個人:展覽面積在2萬平方米及以上,給予5萬元獎勵;每增加1萬平方米,增加2萬元獎勵。招攬展覽獎勵最高不超過15萬元。 (二)招攬會議獎勵的條件和標準 1.招攬會議獎勵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招攬的會議為符合本辦法資助條件的國際性會議、全國性會議或海峽兩岸會議; (2)國際性會議境外參會人數需達到100人及以上,全國性會議、海峽兩岸會議參會人數需達到1000人及以上。 2.招攬會議獎勵標準: (1)招攬單位:招攬的會議屬于國際性會議或海峽兩岸會議的,給予10萬元獎勵;招攬的會議屬于全國性會議的,給予5萬元獎勵。 (2)招攬個人:招攬的會議屬于國際性會議或海峽兩岸會議的,給予5萬元獎勵;招攬的會議屬于全國性會議的,給予3萬元獎勵。 第十一條 國際認證獎勵 對通過國際展覽業協會(UFI)認證的本市會展項目給予一次性50萬元獎勵;對加入國際展覽業協會(UFI)、國際大會及會議協會(ICCA)會員的本市機構,給予一次性10萬元獎勵,同一主體同時獲得同一國際組織會展項目和會員的,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 對參加市商務局組織的、在境內舉辦的福州會展業宣傳推介、招展引會、對外交流等活動的本市會展企業。經認定,按實際發生費用(展位費、推介會)的50%給予補助,每場每家企業最高資助不超過5萬元。 第四章 會展發展專項資金 申請與撥付 第十三條 舉辦單位應在會展項目舉辦前將項目名稱、時間、地點、規模等信息向市商務局申報,未按規定申報的不予資助。 第十四條 同一家單位不得同時享受展會資助與招攬獎勵。 第十五條 展會項目結束或取得認證30日內(特殊情況可延長至45日內),申請者需向市商務局提交資金申請材料,逾期未提出申請且未提交申請材料,視同自動放棄,不予資助。申請專項資金材料要求及申請資金相關規定由市商務局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市商務局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審計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對審核無誤符合資助條件的,由市商務局按照有關規定擬定資助和獎勵方案,并在官方網站公示7日,經公示無異議的,市商務局根據年度扶持會展發展資金預算安排情況提出用款計劃,市財政局按規定程序報批后,予以撥付資助資金。 第五章 監督檢查及預算績效管理 第十七條 市商務局、市財政局應當加強會展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并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科學合理設定績效目標、對照績效目標做好績效監控、績效評價,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改進預算管理、編制以后年度預算、安排財政資金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 各接受資助和獎勵對象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對虛報、冒領會展發展專項資金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處理,同時由市商務局取消其3年內的資助或獎勵申請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各縣(市)區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制定促進當地會展行業加快發展的扶持政策。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商務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4年10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4年1月1日起舉辦的會展項目可按照“就高從優不重復”原則參照本辦法執行。原《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福州市展會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榕政辦〔2019〕118號)同時廢止。 附:相關名詞解釋 1.涉外經濟技術展覽會、海峽兩岸經濟技術展覽會:按《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9〕6號)及《商務部辦公廳 海關總署辦公廳關于做好境內舉辦涉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備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辦服貿函〔2019〕113號)有關規定執行。若商務部對此有新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2.16條重點產業鏈鏈主單位:根據福州市出臺的《關于實施產業鏈鏈長制的工作方案》有關規定執行。 3.世界500強:按美國《財富》雜志發布的企業。 4.中國500強:按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發布的企業。 5.中國民營企業500強:按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發布的企業。 6.臺灣百大企業:按中華征信所發布的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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