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鄉鎮船舶安全生產管理暫行辦法》出臺
2024-04-13 08:12:31? ?來源:福州日報 責任編輯:朱琳 我來說兩句 |
近日,《福州市鄉鎮船舶安全生產管理暫行辦法》出臺,進一步規范我市鄉鎮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維護水上交通航行和生產作業安全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8月15日前,未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造冊登記,未納入鄉鎮管理的船舶,將由相關主管部門依法依規予以取締。 根據辦法,縣(市)區黨委及人民政府負責統籌、協調、組織推進,鄉鎮黨委及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鄉鎮船舶安全監督管理屬地職責,村(居)委會對管轄區域內鄉鎮船舶進行日常監管,相關職能行業主管部門指導、配合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落實鄉鎮船舶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辦法指出,鄉鎮船舶所有人是鄉鎮船舶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必須嚴格執行安全生產各項規定,并履行相應職責。每年4月30日前,向所屬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登記機構申請查驗,查驗內容包括用途是否改變,培訓證明、適航證明是否有效,船體是否堅固完好,安全設備是否齊全有效,船舶識別號或識別牌是否規范清晰等。逾期未申請查驗或查驗不合格的,應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或拒不執行整改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督促船舶所有人自行拆解或沒收拆解。 辦法還明確了鄉鎮船舶日常安全管理要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宣貫相關法律法規;組織村居開展本轄區鄉鎮船舶日常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整治;建立完善鄉鎮船舶安全管理和防范臺風等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定期開展應急演練;鄉鎮船舶實行“每年一檢”;加強對轄區加油、加冰、加水點的監管。(記者 張鐵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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