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法院:滑翔傘飛行運動致殘 場地、教練及本人均擔責
2023-10-30 17:24:48? ?來源:東南網連江頻道 責任編輯:林學武 我來說兩句 |
東南網連江10月30日訊(通訊員 鄭祺)近年來,滑翔傘飛行運動漸漸成為熱門的體驗項目,越來越受到年輕人的歡迎,但這項運動在充滿刺激的同時,也伴隨著意外與風險。近日,連江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因滑翔傘飛行運動致殘的案件。 2021年10月,王某欣被滑翔傘飛行運動視頻所吸引,為取得滑翔傘飛行運動資質證書,報名了某滑翔傘基地進行滑翔傘培訓。2022年1月22日,王某欣前往培訓時,因培訓教練小楊不在,小楊授意其助理教練開展培訓。25日,王某欣在一次單獨飛行中發生意外,從空中摔落。事故發生后,王某欣立即被送到醫院救治,并輾轉成都、北京、沈陽等多家醫院。期間,滑翔傘基地公司墊付醫療費24萬元及其他費用。后經鑒定機構鑒定,王某欣為五級傷殘。因后續賠償事宜王某欣與經營滑翔傘基地的公司以及培訓教練小楊未協商一致,王某欣遂將基地公司、股東梁某、教練小楊起訴至連江法院。 法庭上,基地公司、股東梁某、教練小楊認為本次事故系由王某欣擅自單獨飛行導致,王某欣應自行承擔全部責任。 庭審查明:教練小楊并非公司的培訓教練,教練小楊對外招收學員,租用公司的場地進行培訓,并將學員培訓費的45%支付給公司作為場地使用費;教練小楊未取得滑翔傘教練員資質。 法院經審理認為,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被告公司作為案涉場地的管理者、經營者,在明知小楊未取得滑翔傘教練員資質的情況下,允許小楊使用案涉場地對外開展滑翔傘教學培訓,并從中收取場地費用,公司對其合作對象的資質未盡到審查義務,對在案涉場地進行的滑翔傘運動未盡到監督、管理的義務,公司存在過錯,故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告小楊在未取得滑翔傘教練員資質的情況下,對王某欣開展滑翔傘教學培訓,存在過錯,故小楊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滑翔傘飛行運動中屬于高風險的高空運動項目,其危險性不僅受到人為因素影響,與天氣等環境因素也有密切關系,王某欣作為成年人,參加此類運動前應當了解其行為可能伴隨的風險、損失和事故,王某欣對自身未盡到合理的安全注意義務,故王某欣應當自行承擔部分責任。在綜合考慮本案情況各方的過錯程度,法院認定公司應承擔40%的賠償責任,小楊承擔30%的賠償責任,王某欣自行負擔30%的責任。 法院判決后,王某欣、公司、小楊同時提出上訴,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支持了一審法院對于過錯程度以及責任比例的認定,并對損失賠償費用進行了調整后,作出判決。 法官提醒,滑翔傘飛行運動屬于高風險的高空運動項目,它需要較高的技術和經驗,并需要取得相應的運動資質;同時這項運動極容易受天氣、地形等環境因素影響。大家在參與這類高風險運動時,切記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在發現可能存在不利因素時,應立即停止飛行,萬不能存在僥幸心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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