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尾法院:信口開河不可取 造謠誹謗需擔責
2023-08-16 16:14:19? ?來源:東南網馬尾頻道 責任編輯:林學武 我來說兩句 |
東南網馬尾8月14日訊(通訊員任文偉)近日,馬尾法院審結一起名譽侵權案件。 2022年6月,被告方某在三個微信群發送一張附帶文字的微信聊天截圖,圖片文字內容描述原告小玉與他人存在不正當關系并以此獲取榮譽及升學機會。原告小玉認為被告方某發布的圖片存在捏造、貶損其名譽的負面內容,并已在社會大范圍傳播,已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為此,原告起訴至馬尾法院。 馬尾法院審理認為,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本案中,被告稱原告拖欠其勞務報酬、與他人存在不正當關系、騙取創業大賽獎金等言論,均未提交充分證據證實。被告在微信群中發送侵害原告名譽權圖片的行為,導致原告在社交范圍內的社會評價降低,對原告造成了精神損害。 結合本案爭議起因、不當言論的嚴重程度、影響范圍等情形,馬尾法院判決方某立即停止侵權,在其微信號的朋友圈公開發布向原告賠禮道歉的聲明,在省級主流報紙刊登書面道歉聲明,并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被告方某不服,上訴至福州中院,福州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一言一行均需謹慎,互聯網作為現代信息傳播的主要媒介,是人們傳播信息和交流的重要空間,理應受到道德的規范和法律的約束。本案被告在無充分事實依據的情形下,公然在幾個微信聊天群中宣揚明顯帶有貶低、誹謗、侮辱的言論,其主觀上存在明顯過錯,客觀上貶損原告人格,事實上造成他人對原告社會評價的降低。被告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犯,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條第一款:行為人因侵害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范圍相當。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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