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微信群里誹謗他人被起訴,法院這樣判!
2023-08-14 16:26:12? ?來源:福州晚報 責任編輯:林學武 我來說兩句 |
馬尾一名男子信口開河,在微信群里發布圖文,造謠誹謗他人造成傷害。近日,馬尾法院審結這樣一起名譽侵權案件,該男子構成侵犯他人名譽權,不僅需公開賠禮道歉,還要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 經馬尾法院查明,2022年6月,方某在三個微信群發送附帶文字的微信聊天截圖,圖片文字內容描述小玉與他人存在不正當關系并以此獲取榮譽及升學機會。小玉認為,方某發布的圖片存在捏造、貶損其名譽的負面內容,并已在社會大范圍傳播,已構成對其名譽權的侵害,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馬尾法院經審理認為,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本案中,方某稱小玉拖欠其勞務報酬、與他人存在不正當關系、騙取創業大賽獎金等言論,均未提交充分證據證實。方某在微信群中發送侵害小玉名譽權圖片的行為,導致小玉在社交范圍內的社會評價降低,對小玉造成了精神損害。 馬尾法院判決方某立即停止侵權,在其微信號的朋友圈公開發布向小玉賠禮道歉的聲明,在省級主流報紙刊登書面道歉聲明,并賠償小玉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方某不服,上訴至福州中院,福州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表示,互聯網作為現代信息傳播的主要媒介,是人們傳播信息和交流的重要空間,理應受到道德的規范和法律的約束。本案被告在無充分事實依據的情形下,公然在幾個微信聊天群中宣揚明顯帶有貶低、誹謗、侮辱的言論,其主觀上存在明顯過錯,客觀上貶損原告人格,事實上造成他人對原告社會評價的降低。被告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犯,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記者 林春長 通訊員 任文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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