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法院:小區內乘坐觀光車摔傷,誰來擔責?
2023-06-27 17:52:10? ?來源:東南網連江站 責任編輯:黃盛青 我來說兩句 |
東南網連江6月21日訊(通訊員 朱翠霞)小區內布置游樂場,群眾乘坐觀光車前往游樂場所的過程中從車上摔下,導致重傷,開發商和物業公司有責任嗎?近日,連江法院審結了一起這樣的案件。 2021年12月的某天,楊某帶著妻女到某小區游玩。乘坐觀光電瓶車時,楊某帶著女兒小楊和另一對母子坐在車輛最后一排反向座位上。車輛行駛中,女兒小楊從座位上滑出,楊某為拉住女兒導致重心不穩,被甩出車外,后立即被送往醫院救治。經鑒定,楊某傷情構成十級傷殘。 楊某認為,車輛沒有安裝安全帶,也沒有其他防護措施,行駛中車速過快,導致其受傷,小區開發商和物業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遂訴至法院請求賠償。 開發商認為,其將小區銷售案場、樣板展示區的管家服務、秩序維護等委托給物業公司管理,物業公司是車輛的實際管理人,其不是適格被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物業公司則表示,車輛裝有安全帶,上車時也有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帶,楊某自己沒有系安全帶。事故發生時,車輛是平穩行駛,不存在車速過快問題。因為小楊在車上上躥下跳,楊某作為監護人沒有及時制止,導致小楊滑出車外,才造成本案事故,所有損失應由楊某自行承擔。 法院認為,經現場勘驗,案涉車輛裝有安全帶。但現有證據無法證明車輛啟動時,工作人員是否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帶。同時,車輛使用說明書記載,對6周歲以下兒童需安裝兒童保護系統供其使用,但該車未配備。事故發生時,小楊未滿6周歲,故對其無法起到較好的防護作用。物業公司主張小楊因其自身原因從車上滑落,但未舉證證明,本院不予采納。楊某作為小楊的父親為保護小楊導致重心不穩被甩出車外的行為無可厚非。而且車輛最后一排核定搭載乘客三名,但實際乘客有四名,在此情況下,車輛仍然行駛,顯然具有一定危險性。綜上,物業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相應責任;楊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具有判斷能力,其未注意到最后一排僅可乘坐三人,仍然攜帶女兒搭乘導致最后一排乘客超過三名,并沒有系安全帶,未盡到一般安全注意義務,對損害的發生也具有一定過錯,可減輕對方責任;對于開發商,其僅委托物業公司接送具有購房意向的人員去看房,楊某系到小區游玩,對其接送不在委托范圍內,因此楊某的損失應由實際侵權人物業公司承擔。綜合雙方過錯,對于楊某的損失法院酌定按照楊某30%、物業公司70%的比例進行分擔,并據此作出判決。 判決后,楊某和物業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福州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后語:一般情況下,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的管理者,對小區具有安全保障義務。在日常管理中,物業公司應提高注意,排查存在的安全隱患,保障小區業主、合法進入小區人員人身和財產安全。同時,我們自身也應注意安全防范,遵守小區規章制度和行車規范,盡量避免事故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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