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尾法院:管道堵塞找不到“元兇”?樓上住戶均需擔責!
2023-06-08 17:06:47? ?來源:東南網馬尾站 責任編輯:林學武 我來說兩句 |
東南網馬尾6月7日訊(通訊員 任文偉)某日,柯某發現其新裝修的房屋內污水四溢。經物業排查,發現系一根2米長的疏通彈簧堵塞住公共隱蔽管道的彎頭處,導致該戶型所有樓層衛生間排水從柯某家的衛生間馬桶處返水溢出,污染了大片房屋。 經鑒定,柯某的房屋按原有裝修標準進行修繕所需的費用為5.5萬余元。然而,由于柯某樓上所有垂直住戶均使用同一公共排水管道,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為此,柯某訴請要求其樓上所有業主賠償其財產損失。 馬尾法院認為,本案中,柯某與其樓上36戶業主為同一單元上下樓相鄰住戶,共同使用同一排水管道排放生活污水,相鄰各方均應負謹慎注意的義務,共同維護排水管道的暢通,保證公共設施的正常使用。 由于根據現有證據不能證明造成下水管道堵塞的具體責任人,已裝修入住的樓上各住戶及該房屋業主本身都有不當使用的可能性,故本案屬于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情形。根據公平原則,除了未裝修入住的四戶業主以外,其他共同使用該管道的用戶都應當承擔責任。 另外,柯某家中長期無人,未能經常查看房屋現狀,導致未能及時發現下水道返水事件,客觀上對其房屋返水損失的擴大存在一定過錯。據此,馬尾法院酌定由柯某承擔其財產損失的10.4%責任,其余除未裝修入住的四戶業主外,各承擔柯某財產損失2.8%的責任。 隨著城市居住空間復合化,下水管道因其本身的封閉性特點,不可避免地存在基于共同使用人的不當使用行為引發堵塞的風險,并可能導致財產損害的發生,那么,侵權人能否確定就是關鍵。 若漏水原因系因樓上某位業主行為導致,則可依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規定由其承擔侵權責任即可;若無法確定是哪戶業主行為導致漏水,那么可根據“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由同一棟樓共同使用公共下水管道的業主共同分擔責任。 作為共有設施的下水管道,使用人對其負有共同管理、共同維護、共同注意、保證管道通暢的義務,對堵塞的風險也應共同承擔,以此對受害人財產受損給予充分救濟,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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