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販賣“笑氣”,獲刑!
2023-05-16 09:46:28? ?來源:東南網 責任編輯:陳巧玲 我來說兩句 |
東南網5月16日報道(通訊員 楊上群)近日,鼓樓法院公開宣判了一起非法經營案,被告人潘某因非法經營“笑氣”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2019 年6月至2021年7月15日期間,缺錢的潘某,在未取得危險化學物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在網絡上售賣一氧化二氮(俗稱“笑氣”),并雇傭了他人在倉庫負責分裝、送貨,通過微信、支付寶收款的方式,多次送貨到福州市多單元樓,以每罐350元至450元不等的價格向林某、嚴某、孫某、李某等人出售一氧化二氮。經查,其銷售額達人民幣89萬余元,非法獲利為人民幣22萬余元。 鼓樓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潘某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非法在網絡上售賣危險化學品,涉案金額達人民幣89萬余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鑒于被告人具有自愿認罪認罰、退繳違法所得等情節,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笑氣”化學名稱為一氧化二氮,是一種無色有甜味氣體,被廣泛使用在工業、醫療和食品添加劑中,因它有輕微麻醉作用,會導致面部肌肉失控造成詭異癡呆笑容,故被稱為“笑氣”。 “笑氣”具備成癮性和危害性,目前,我國雖未將“笑氣”列為毒品,卻屬于《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規定的危險化學品。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情況下進行販賣,屬于非法經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對于吸食或者為了吸食而購買“笑氣”的行為,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存儲、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經辦法官提醒,在辦案中,發現不少年輕人被誤導,以為“笑氣”不是毒品,不會成癮,喜歡通過吸食“笑氣”獲得快感、排解苦悶,但“笑氣”具有成癮性,過量吸食對身體損害極大,且因有致幻性易引發尋釁滋事等行為,社會危害性大,廣大群眾特別是青少年群體要提高辨別能力和自我防范意識,不聽人蠱惑,不受人引誘,務必遠離“笑氣”,自覺抵制并做到“不好奇、不嘗試、不濫用”,如果發現非法販賣“笑氣”行為,請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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