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法院:宵夜散場好友醉駕摩托致車禍身亡,責任如何分配?
2023-05-13 17:21:07? ?來源:東南網 責任編輯:陳巧玲 我來說兩句 |
東南網5月13日報道(通訊員 林韞棠)三杯兩盞淡酒,三兩好友小酌,本是一件樂事。可現如今,因飲酒、醉酒引發人身傷亡的樂極生悲之事也時常發生。近日,永泰法院就審結了一起共同飲酒后醉酒駕駛摩托車身亡引發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 案件調查發現,2021年8月23日晚8時許,張某甲與羅某某相約打臺球,隨后張某乙到場。晚9時許,張某甲同羅某某、張某乙一起到燒烤店吃宵夜,張某甲電話通知其朋友鐘某某一起吃宵夜。晚11時許,羅某某先行離開燒烤店,張某甲、張某乙、鐘某某三人繼續喝酒。后張某甲又打電話叫了邱某某等三位朋友過來,幾人繼續喝酒到次日凌晨2時許。宵夜散場后,張某甲自行駕駛兩輪摩托車回家。行經永泰縣某路段時,與停在相對方向車道停車泊位內的輕型廂式貨車及小型轎車發生刮碰,造成張某甲受傷及三輛車受損的交通事故。 經公安機關認定,張某甲承擔本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張某甲被送往永泰縣某醫院治療,經治療無效死亡,共花費醫療費1571.52元,殯葬服務費11378元。張某甲的父母陳某甲、陳某乙認為張某乙、羅某某等人與死者張某甲共同飲酒,在明知張某甲在大量飲酒后,沒有積極護送、通知、護理張某甲以防止危險發生,而是讓張某甲自行一人駕駛摩托車回家,未盡到善良勸阻管理義務和安全護送義務,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故訴至永泰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人身權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張某乙、鐘某某、邱某某等人與張某甲共同喝酒到次日凌晨2時許,在張某甲醉酒的狀態下,未制止張某甲駕駛兩輪摩托車,也未安全護送張某甲到家導致張某甲發生交通事故因治療無效死亡。對于張某甲的死亡,張某乙、鐘某某、邱某某未盡到安全防范和保護責任,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張某甲作為成年人,在醉酒狀態下仍駕駛兩輪摩托車,造成交通事故導致死亡,應負主要責任。 經綜合分析判斷,張某甲應當自行承擔80%的責任,張某乙、鐘某某、邱某某等五人各自承擔4%的責任。因羅某某于宵夜中途離開,張某甲等人在羅某某離開后繼續喝酒兩三個小時,故羅某某對張某甲的死亡不承擔責任。遂判決張某乙、鐘某某、邱某某分別賠償陳某甲、陳某乙各項損失53473.12元。張某乙、鐘某某、邱某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福州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若飲酒者酒后達到不能辨別意識、無法安全回家的“醉酒”狀態時,同飲行為作為先前行為對飲酒本身而言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共同飲酒人負有安全保障義務。 共同飲酒人的安全保障義務,是共同飲酒人在合理限度范圍對其他飲酒者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共同飲酒人若能夠履行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則可以在極大程度上避免因飲酒、醉酒而導致的危險發生。該義務主要包括提醒、勸阻義務。在明知飲酒者有不宜飲酒的疾病、可能酒后駕車或者從事其他危險行為,共同飲酒人應盡到提醒、勸阻義務;照顧、救助、通知、護送義務,在共同飲酒中,若出現醉酒或者明顯不適的飲酒者,共同飲酒人應當采取照顧、及時送醫或者護送回家并通知家屬等措施。 因此,如果共同飲酒人對飲酒者積極采取提醒、勸阻、照顧、救助、通知、護送的行為,有效地避免危險的發生,則可以認為履行了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同時,飲酒者對于危險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共同飲酒人的責任。 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與家人、好友相聚“把酒言歡”、飲酒助興雖好,但大家應量力而行,不刻意勸酒,同時提醒共同飲酒人控制飲酒量,當共同飲酒人試圖酒后開車時,切勿心存僥幸心理,應積極采取提醒、勸阻、救助、通知、護送等措施照顧好“酒友”,避免讓酒局變悲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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