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費漲價與否誰說了算?
2023-05-08 17:31:09? ?來源:東南網 責任編輯:鄭正華 我來說兩句 |
東南網5月8日訊(通訊員 王夏羿)物業費漲價,業主可以拒交嗎?近日,鼓樓法院審結了一起物業服務合同糾紛。 張某系福州市鼓樓區某小區業主,某物業服務公司自2016年10月起為其小區提供物業服務。后物業服務公司擅自將物業費漲為每平方米1元/月,張某自此未交納物業費,故某物業服務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張某按每平方米1元/月交納物業費4860元。鼓樓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某物業服務公司提交的案涉小區收費明細情況表顯示,案涉小區各單元物業費按每平方米0.6元/月收取。本案中沒有合法有效的物業服務合同,某物業服務公司主張按每平方米1元/月的標準收取物業費,無合同依據。因此,法院判決張某按每平方米0.6元/月的標準向某物業服務公司支付物業費2916元。 物業公司是否有權自行上調物業費?該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本案中,業主與物業公司雙方沒有合法有效的物業服務合同,物業公司無權自行上調物業費并要求業主支付。物業公司擅自調整物業費的行為,不符合法定程序,難以充分保障廣大業主對小區物業管理重大共益事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鼓樓法院最終認定物業公司上調物業費依據不足,判決業主按原物業費標準支付拖欠的物業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物業服務人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者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或者重復收費,業主以違規收費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人退還其已經收取的違規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等相關規定,物業費調價屬于應由全體小區業主共同決定的“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物業費調價,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并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調價程序應正當、合法,并應接受合理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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