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樓法院:從遷墳之爭看公序良俗
2023-03-31 19:33:42? ?來源:東南網 責任編輯:王俊杰 我來說兩句 |
東南網3月31日訊(通訊員 林倩)清明祭掃時節,一對婆媳卻因已故至親的墓位遷移問題鬧上了法庭。近日,鼓樓法院審結一起這樣服務合同糾紛。 2011年,李阿姨的獨生子陳先生(早年過繼他人)因病離世。李阿姨認為“送黑發人”不吉利,未參與兒子的殯葬事宜。陳先生的后事均由兒媳郭女士辦理,其中包括在甲陵園購買墓地。直至2014年,李阿姨才知道兒子已下葬。李阿姨發現甲陵園“將不同宗教混葬”,覺得兒子的墓位“風水不好”,導致自己身體越來越差,遂多次與甲陵園交涉要求遷移兒子墓位。因合同系與郭女士簽訂,甲陵園未同意李阿姨的要求,李阿姨遂訴至鼓樓法院,請求法院確認其享有對兒子墓地的選擇權、骨灰的安葬權,甲陵園和郭女士不得阻礙墓位遷移,并要求精神損害撫慰金。 鼓樓法院審理認為,一方面,陳先生未留下書面遺囑,李阿姨因風俗習慣長期未與兒子共同居住亦未參與處理其后事,郭女士對于陳先生的安葬、遷葬事宜有更多的決定權,且郭女士繼續撫養女兒小陳,不存在不宜作為陳先生骨灰管理人的情形。另一方面,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中國傳統講究入土為安,在安葬、遷葬糾紛上,亦應在公序良俗框架下良性進行。若無特殊情況,保持骨灰安葬方式的穩定性系對死者最基本的尊重,故對李阿姨遷移墓位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駁回李阿姨全部訴訟請求。李阿姨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對于安葬、遷葬糾紛,由于法律無明文規定,應堅持尊重死者遺愿、遺屬協商自治、遵循公序良俗的原則。若逝者生前對自己后事留有遺囑,應充分尊重,優先滿足;若同一順位的近親屬之間無法達成一致,應根據個案情況,參考逝者生前關系親疏、共同生活、撫養情況進行綜合考量;我國民間傳統講究死者為大、入土為安,除非出于公共利益或存在嚴重損害逝者遺留物及墓穴完整性的情況,否則一般不輕易移動墳塋。但要注意的是,民間殯葬習俗不等于封建迷信,若僅因某些封建迷信觀念要求重新遷葬,法律和道德無法作出正面評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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