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一男子酒后故意放火獲刑
2023-03-31 19:33:42? ?來源:東南網 責任編輯:王俊杰 我來說兩句 |
東南網3月31日訊(通訊員 毛嵐嵐 王芳)福州一男子喝酒后與人發生糾紛,被帶至派出所時,竟然點燃隨身衣物。近日,鼓樓法院以放火罪判處被告人翁某有期徒刑三年。 2021年12月,翁某在福州市鼓樓區某酒吧喝酒過程中與他人發生糾紛,雙方被出警民警帶至派出所。當辦案民警組織雙方調解時,被告人翁某再次與對方發生沖突,拒不配合民警調解,甚至用頭撞墻并用腳踹辦案區門致門損壞。在醒酒期間,翁某為發泄不滿,用打火機點燃其身上脫下的衣服并用點燃的衣服燃燒周邊可燃物,引發火情,隨后被民警撲滅。 鼓樓法院經審查,認為案發地點派出所周邊系居民密集區,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應認定翁某主觀上有放火的故意,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綜合翁某如實供述、認罪認罰等情節,鼓樓法院依法對翁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放火罪作為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成立不以造成危害后果為前提,而在于是否具備了法律所要求的全部構成要件。即,只要行為人著手實施了放火的行為,并且這種行為具有造成嚴重后果的危險性,即使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也構成放火罪的既遂。本案中,翁某的偏激行為給公共安全造成的危害是難以估量的,在法律面前說不通,在情理上也站不住腳,最終因為自己的“任性”受到法律的制裁?!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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