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8.9元食品獲賠1000元?法院:因未標注“不適宜人群”
2023-03-14 22:15:01? ?來源:東南網 責任編輯:陳艷 我來說兩句 |
東南網3月14日訊(本網記者 陳巧玲 通訊員 張艷華)近日,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案件,判決經營者十倍賠償。 經辦法官開庭現場 張作安 攝 據案件調查發現,蔣某在某超市購買一罐30克裝8.9元的五味菌菇湯料包,蔣某發現該產品配料表中載明其含有蛹蟲草,但外包裝上卻未標注不適宜人群。蔣某認為,該超市的經營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遂訴至鼓樓法院要求該超市退還貨款人民幣8.9元并賠償其法定懲罰金人民幣1000元。 鼓樓法院經審理認為,蔣某在某超市購買的涉案產品含有蛹蟲草,但是該產品外包裝上未標注“嬰幼兒、兒童、食用真菌過敏者不宜食用”等風險警示,違反了《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蟲草花與蛹蟲草相關問題的意見》以及國家衛生計生委員會《關于批準塔格糖等6中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年第10號公告)中“添加蛹蟲草的食品必須標‘注嬰幼兒、兒童、食用真菌過敏者不宜食用,標簽、說明書應當標注不適宜人群’字樣,標識內容不應誤導消費者。”的規定,對于嬰幼兒、兒童、食用真菌過敏者可能會造成潛在的危害,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某超市銷售的涉案產品未按規定標注不適宜人群,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關于預包裝食品標簽標明事項的有關規定,故鼓樓法院依法判決該超市向蔣某退還貨款8.9元并支付賠償款1000元。 鼓樓法院法官提醒,新資源食品是指在我國無傳統食用習慣,擬研制作為食品原料的物品,新資源食品在生產銷售中應按照規定,在食品外包裝上標注產品標簽,標簽內容應當與衛生部公告的內容一致。 因此,消費者在購買和食用新資源食品時,應當注意食用限量和不適宜人群,避免誤食。產品生產者、經營者應當引以為戒,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并及時關注它們的變化;同時要加強食品安全責任意識,必須嚴格按照衛生部公告要求,規范新資源食品標識,尤其應當標注食用量和不適宜人群,避免自己陷入“退一賠十”的困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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