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聞網9月5日訊(記者 李希文 通訊員 連法宣)連江一女子在自己經營的小店內銷售未經批準的境外藥品,同時觸犯銷售假藥罪和非法經營罪被起訴。近日,連江法院宣判了這起案件。 被告人林某惠在連江城關分別經營一家日用品商店和一家食雜店。2013年1月至2014年9月間,兩家店鋪均有銷售未經相關部門批準的境外藥品,銷售額達人民幣141343元。2014年9月兩家店鋪均被相關部門查獲。經福州市食藥監局認定,這些境外藥品均按假藥論處。2015年7月,被告人林某惠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連江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林某惠銷售未經批準進口的藥品,構成銷售假藥罪;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銷售假藥,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的規定,構成了非法經營罪。考慮到被告人林某惠在案發后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連江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林某惠有期徒刑一年,并處人民幣10000元,沒收扣押在案的假藥,追繳違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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