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日報9月5日訊(記者 任思言 通訊員 晉法)家住晉安區新店鎮的王某與李某系夫妻,因城市改造原有舊房獲拆遷安置,安置補償款近200萬元,這原本是好事,但王某與李某卻鬧得很不開心。 原來,王某與李某早年經人介紹認識,雙方按照當地風俗舉行婚禮后開始同居,后補辦了結婚登記手續。婚后王某與李某由于性格等原因,為家庭瑣事時有爭吵。李某因工作原因長期在外地工作,導致夫妻感情破裂,雙方同意離婚,但因近200萬元的拆遷補償達不成分配意見,無法簽拆遷安置協議,雙方只能對簿公堂。 “房子當年是我一手經辦購買、裝修、擴建的,為什么離婚就要分給你一半?”妻子王某質問李某。李某則在法庭上答辯:“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按照法律規定應當一人一半。” 經辦法官認真研究案情后認為,雖然雙方拆遷補償款分配意見截然不同,但存在調解的空間。主審法官先后五次聯系當事人進行調解,向雙方釋明法律,擺事實、講道理,最終促成雙方和解。李某最終同意在房屋補償款一人一半的基礎上,額外補償妻子王某12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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