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晚報8月17日訊 (記者 葉智勤 通訊員 金田)為了讓雞爪賣相好、易于出售,父子倆竟用雙氧水泡雞爪。近日,長樂法院一審判決,父子倆均獲刑。 2013年5月,來自四川自貢的朱某龍開始在租住的長樂航城街道某村一超市旁無證經營肉制品。為了讓雞爪賣相好,朱某龍在雞爪中加入國家明令禁止的、對人體有害的過氧化氫溶液(又稱雙氧水)進行泡制,使雞爪變白、變粗。朱某龍在泡制雞爪過程中,其父朱某順當下手,至2014年12月共生產250公斤用雙氧水泡制的雞爪。朱某龍以每500克14元的價格將雞爪拿到長樂某市場售賣。2014年12月18日,接到知情群眾舉報,公安機關和食藥管理機關執法人員在朱某龍店內抓獲父子二人,現場查獲用過氧化氫泡制的雞爪2袋12公斤、過氧化氫溶液2桶。經機構鑒定,所扣押的雞爪經過氧化氫試劑檢測呈陽性。 法院綜合考慮二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二人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朱某龍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判處朱某順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3000元,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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