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推進供排水設施、住房重建和災毀耕地復墾工作 農村重建戶列入造福工程補助范圍 福州日報8月8日訊(記者柯競)經市政府同意,市政府辦公廳日前印發《福州市供排水設施災后修復重建實施方案》《福州市農村住房災后恢復重建實施方案》《福州市災毀耕地復墾實施方案》,就災區供排水設施、農村住房恢復重建和災毀耕地復墾工作出臺了相應政策措施。 根據實施方案,在保障應急供排水的基礎上,6個月內修復重建閩清縣、永泰縣市政供排水設施(含地下空間積水抽排),并做好居民自備水井清淤、消毒工作;對災后修復重建項目所涉及的相關稅費給予減免;受災的供排水設施應急搶修和修復重建項目所需資金,由財政部門從宜居環境和農村家園清潔行動專項資金中給予補助。 實施方案明確,受“尼伯特”臺風災害影響的重建戶,在2017年元旦前基本完成重建,春節前全面搬入新居。省政府對一般重建戶給予每戶2萬元補助,對貧困重建戶給予每戶2.5萬元補助;市政府對一般重建戶配套給予每戶2.5萬元補助,對貧困重建戶配套給予每戶3萬元補助;縣政府也要安排補助資金。對受地質災害威脅居民搬遷集中重建和受災倒損房易地集中重建戶,省政府給予每戶1萬元補助。國土部門負責組織做好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并承擔相應費用。所有農村重建戶全部列入造福工程補助范圍,一般戶按每人3000元的標準補助建房資金,國定、省定貧困戶按造福工程相應政策執行。 實施方案提出,可自行復耕的災毀耕地,所在地政府應組織群眾3個月內完成復耕;需采取工程措施進行復墾的災毀耕地,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復墾。要宜修盡修,災毀耕地具備復耕復墾條件的,均須實施修復保護。要因地制宜,分類采取措施,把農田道路、田間灌排工程建設和土壤改良等作為修復保護重點內容。復墾項目實施方案經批準后,由鄉(鎮)政府組織實施,加快工程進度,確保災毀耕地復墾工程在4個月內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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