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晚報7月29日訊(記者 陳曦 葉智勤/文陳曉珊/制圖)房屋租賃引起的糾紛不但令租客頭疼,房東也常常苦不堪言。在租房的過程中常出現各種糾紛,本期說事釋法欄目精選了我市法院近期審理的2起涉及房屋租賃糾紛的案例,希望能對出租人和承租人有所啟示。 房子影響使用 租客可要求減租 2013年5月16日,原告戴某某、被告鄭某某通過中介方簽訂《房地產租賃經紀合同》,約定原告將五四路某大廈某單元出租給被告作辦公使用。租期自2013年5月17日至2016年5月16日。月租金第一年為3200元/月,第二年為3300元/月,第三年為3400元/月。房租每月16日前支付,逾期支付租金要支付滯納金。任何一方如需提前終止本契約,應提前一個月告知對方,并賠償另一方相當于一個月的租金作為違約賠償金。 合同簽訂后,被告向原告交納了6400元租賃押金并對訴爭屋進行了拆除推拉門等簡單裝修。2014年9月12日左右,被告發現訴爭租賃屋漏水,遂通知原告前來維修。 原告安排工人于9月27日前后將房屋維修完畢。但地板漏水導致了一些墻壁存在斑駁、墻面脫落的情況,雙方以手機短信的形式協商解決未果,后被告以此為由拒絕交納2014年10月、11月的租金。 2015年1月21日,被告以短信方式通知原告下個月被告不再承租訴爭屋,租賃到2015年2月16日。自2015年2月16日起,被告未向原告交納房租并搬離訴爭屋。但原告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拒絕返還被告交納的租賃押金。 原被告雙方于2015年4月28日辦理了房屋設備、鑰匙等交接手續,被告交還了房卡,并將拆除的抽油煙機寄放至中介處并通知原告前來領取。訴爭房屋2015年2月到4月的物業費及電公攤費系原告自行交納。之后,原告向法院起訴。 2015年7月10日,經原告申請,法院委托福建某評估公司對修復費用進行評估,報告估計修復價格為2450元。 鼓樓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房地產租賃經紀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各自的義務。被告提前一個月通知原告解除租賃合同,符合雙方的約定,故被告應向原告支付租金至2015年2月16日,此外還要向原告支付一個月的租金3300元,作為違約賠償金。 2015年2月16日起,被告即搬離訴爭房屋并要求原告辦理交接手續,故其不應承擔2015年2月16日之后的租金。因訴爭屋漏水需要維修,影響了對租賃物的使用,故原告應相應減少維修期間的租金。 訴爭屋維修完畢后,雖然墻面存在一些瑕疵,但不至于完全影響被告使用,且被告亦未向原告提出解除合同,故被告仍應向原告支付2014年10月、11月的租金。綜上,被告應向原告支付租金共計4950元(3300元×2-1650元)。因被告并非故意不交納2014年10月、11月的租金,且在此期間內一直積極與原告協調訴爭屋漏水的問題,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的訴請,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其裝修經過原告同意,故應賠償房屋裝修的修復費用2450元。 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從方便經濟的角度出發,原告本應采用要求被告恢復原狀的方式,但原告堅持要求被告賠償修復費用,故該鑒定費用應由原告自行承擔。 法院判決確認原告戴某某與被告鄭某某簽訂的《房地產租賃經紀合同》已解除;被告應向原告戴某某支付其所欠的租金495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賠償金3300元;向原告支付裝修修復費用;同時判決戴某某返還租賃押金6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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