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7月28日訊(海峽都市報記者 趙楊)福州市民吳女士在福飛路金銀城廣場的房子已經空置三個多月了,幾天前回去時,卻被告知欠下了近千元電費,關了家里所有電器,電表指針依然旋轉如飛,查看后才發現樓下一商鋪將電線接到她家電表上。吳女士當即向電業部門的客服熱線95598反映,但客服人員告訴她,這是竊電,應報警。吳女士撥打了110,可派出所民警到現場留下一張出警單后,就離開了。 “近千元電費,難道要我承擔?”吳女士質疑說。 電力部門有關工作人員昨日告訴記者,竊電要看是屬于用戶產權,還是屬于電力公司產權,只有后者,電力公司才有權處理。具體到該事件,產權是屬于用戶的,但電力部門不是執法部門,只能讓警方介入。 新店派出所相關人士則表示,根據相關規定,應該是由電力部門來查處竊電行為,如果涉及犯罪,也應該是由電力部門發函給警方,再由警方介入。 福州開元律師事務所律師楊大成表示,電力法規定,盜竊電能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追繳電費,并處應繳電費五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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