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日報7月22日訊(記者 曾建兵 通訊員 榕房法)趙女士系某小區105室所有權人,與孫先生系夫妻關系。蔣女士近日看到某房屋中介公司掛牌出售趙女士105室房產的信息,隨即向中介公司表明購買意愿,并同孫先生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由于趙女士不同意賣房并未參與簽署合同,孫先生就在合同上代簽了趙女士的名字。 合同簽訂后,孫先生表示不賣房了。趙女士認為孫先生無權代表她簽訂合同,合同是無效的。而蔣女士則認為孫某、趙某夫妻違約,于是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由孫某、趙某夫妻協助其辦理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法院認為,趙女士從未參與房屋買賣活動,也未授權他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事后又未對孫先生的無權代理行為予以追認。孫先生代理趙女士簽訂合同的行為對趙女士不發生效力。而蔣女士在沒有趙女士同意和授權簽名的情況下與孫先生簽訂合同,未盡到注意義務,具有疏忽大意的過失。上述房屋買賣行為不符合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 最終,法院認定該合同無效,駁回蔣女士的訴訟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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