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運營服務管理 第十三條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軌道交通管理機構制定軌道交通運營服務規范和乘客守則,監督檢查運營單位履行安全管理、運營服務等職責情況,統籌組織地面交通與軌道交通的銜接,保障軌道交通的正常運營。 第十四條運營單位應當作出運營服務承諾,向社會公布,并編制運營服務目標實施方案,報送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軌道交通管理機構應當對運營單位履行年度運營服務目標實施方案落實情況組織年度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對評估中發現的問題,運營單位應當說明理由并及時整改到位。 第十五條運營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服務職責: (一)列車因故延誤或調整列車行車時間的,應當通過車站、列車廣播系統及媒體等其他途徑及時告知公眾; (二)建立投訴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對違反運營規定和服務規則行為的投訴并組織處理; (三)運營單位工作人員應當佩戴標志、文明服務; (四)在信息平臺上及時發布乘客遺失物招領信息; (五)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服務職責。 第十六條在軌道交通車站周邊500米范圍內,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范設置、維護、更新軌道交通站外導向標志,且不得影響已設置的道路交通標志、交通監控設施和交通狀態誘導屏等相關交通設施,城市管理執法、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應予以配合;周邊物業所有人、使用人不得擅自設置軌道交通導向標志。 第十七條軌道交通票價實行政府定價,運營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市價格主管部門依法確定的票價,不得擅自調整。 運營單位應當在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定期對票價進行評估;評估后認為需要調整票價的,運營單位可以向市價格主管部門提出票價調整建議,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按規定組織聽證后確定。 運營單位可以自行發行次票、日票、紀念車票等優惠、特殊車票。 因特殊情況,市政府相關部門要求運營單位減免票價的,應當與運營單位協商票價減免及補貼方案。 第十八條軌道交通因故障、自然災害或者突發事件不能正常運行的,運營單位應當盡快組織乘客疏散,因此而受影響的乘客可持有效車票要求運營單位按照當次購票金額退還票款。 軌道交通因重大技術改造、線路建設檢修或者技術安全問題等需要暫停運營的,應當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十九條運營單位應當配合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做好重大節假日、大型活動等時段的客流組織疏運工作,根據預案采取增加運力、限制客流量等臨時措施,及時調整行車方案,確保運營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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