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軌道交通運營管理,保障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維護軌道交通各方參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軌道交通的運營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軌道交通,是指地鐵、輕軌等軌道公共客運系統。 本辦法所稱軌道交通設施,是指軌道交通的軌道、隧道、橋梁、車站(含出入口、通道等)、車輛基地、停車場、車輛及供電、通信、通風、環控、消防、售檢票等機電系統設備系統和其他附屬設施,以及為保障軌道交通運營而設置的其他相關設備、設施。 第四條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應當遵循安全運營、規范服務和高效便捷的原則。 第五條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是軌道交通運營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軌道交通管理機構負責實施。 公安、城鄉規劃、價格、城市管理執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安全生產監督、消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軌道交通運營管理工作。 軌道交通沿線所在地的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高新區管委會等機構應當配合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本辦法,協助做好軌道交通設施安全管理、應急事件處置等工作。 第六條取得經營權的軌道交通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范,組織開展軌道交通日常運營管理工作,承擔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責任,制止危害軌道交通運營安全、妨礙運營服務或者擾亂運營秩序的行為,確保運營安全和服務質量。 第二章 運營安全管理 第七條軌道交通工程的規劃、建設,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應當征求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市公安部門的意見,考慮安全運營的需求,預留換乘和疏散空間。 軌道交通工程完工后,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應當進行工程初驗;初驗合格的,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應當對軌道交通設施進行綜合調試和安全測試,并會同運營單位組織試運行。試運行期不得少于3個月,試運行期間不得載客。 第八條試運行結束后,軌道交通項目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開展試運營基本條件評審。評審合格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投入試運營。 第九條運營單位依法承擔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主體責任,落實運營安全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運營安全職責: (一)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安全運營相關制度,保證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須的資金投入,發現軌道交通運營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相應的措施控制和消除隱患; (二)每年組織對軌道交通運營線網開展運營安全評估工作,評估結果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治安、反恐工作,確保乘客乘車安全; (四)保持出入口、通道的暢通; (五)根據國家有關標準設置安全、消防、疏散等各類指引導向標志,并保證各類導向標志正確、清晰、完整、醒目; (六)保障軌道交通設施的正常使用,定期檢查并及時維護、更新; (七)駕駛員、調度員、行車值班員等崗位的工作人員經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 (八)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運營安全職責。 第十條軌道交通管理機構應當對軌道交通運營單位的運營安全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并對檢查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運營單位應當按照要求予以落實。 第十一條在軌道交通車站范圍內應當按照規劃布局方案設置廣告設施和商業網點。設置廣告設施、商業網點應當采用防火材料,并符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范的規定。 運營單位應當加強對軌道交通車站范圍內廣告設施、商業網點的安全檢查與管理。 第十二條禁止下列危害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行為: (一)擅自移動、遮蓋、損壞安全消防警示標志、疏散導向標志、測量設施及安全防護等設施; (二)在軌道交通地面線路和高架線路彎道內側修建妨礙行車瞭望的屏障物、影響行車信號的廣告牌或者霓虹燈等障礙物,以及種植妨礙行車瞭望的樹木; (三)強行上下車、非法攔截列車或者阻礙列車正常運行; (四)阻擋車門、屏蔽門、安全門的正常開啟或者關閉; (五)擅自操作有警示標志的按鈕、開關裝置,非緊急狀態下動用應急或者安全裝置,不當使用軌道交通設施,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或者軌道交通正常運營; (六)故意干擾軌道交通通訊頻率,損壞或者干擾機電設備、電纜和通信信號系統; (七)擅自進入駕駛室、軌道、隧道、通風亭(井)或者其他有警示或禁止標志的區域; (八)在軌道上放置、丟棄障礙物,向列車、工程車、軌道、通風亭(井)、接觸網等軌道交通設施投擲物品; (九)損壞軌道、隧道、車站、車輛、電纜、機電設備、路基、護坡、排水溝等設施設備; (十)攀爬、翻越或者推擠圍墻、欄桿、護網、閘機、車輛、安全門、屏蔽門等設施設備; (十一)在車站、列車車廂、通風亭(井)等軌道交通設施范圍內點燃明火; (十二)在軌道交通的通風亭、車站出入口、高架橋50米范圍內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蝕性等物品; (十三)在車站出入口、通風亭、變電站、冷卻塔外側5米范圍內,占用通道堆放物料、停放車輛,晾曬物品,或者未經批準搭建設施和施工作業以及其他妨礙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為; (十四)拋投物體進入軌道運行區,或者使風箏、氣球、飛行模型、孔明燈等進入、飛越軌道交通設施范圍; (十五)未經運營單位同意,擅自在軌道交通設施范圍內拍攝電影、廣告等音像制品; (十六)危害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其他行為。 |
相關閱讀:
- [ 05-01]廈門金門8小學正式“聯姻”|同集路海翔大道實現互通 多個交通節點被打通
- [ 05-01]泉州西街試水“步行街”首日 交通良好游客點贊
- [ 05-01]同集路海翔大道實現互通 多個交通節點被打通
- [ 05-01]小長假第一天 廈門路面交通經歷三重考驗
- [ 04-30]交通習慣:勿以惡小而為之
![]() |
![]() |
![]() |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移動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證號:1310572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閩)字第085號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署)網出證(閩)字第018號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閩B2-20100029 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閩)-經營性-2015-0001
福建日報報業集團擁有東南網采編人員所創作作品之版權,未經報業集團書面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傳播
職業道德監督、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舉報郵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聞道德委舉報電話: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