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已簽卻不見買房者 房主懷疑中介有貓膩
2016-01-12 08:04:28? ?來源:福州晚報 責任編輯:張海燕 我來說兩句 |
福州新聞網1月12日訊(福州晚報記者 陳木易)昨日,市民陳女士反映,她通過一家中介機構出售自家的一套房子,但在合同約定的2個月辦手續期限內一直沒能見到買方。她認為中介機構的工作沒到位,且可能存在一些貓膩,故不愿再賣房子。目前,她與中介機構處于糾紛之中。 昨日下午,陳女士告訴記者,去年她聯系上福建君城房產經紀有限公司,通過他們將一套位于通湖路的房子賣掉。中介機構找到買方之后,買賣雙方通過中介機構在去年10月11日簽訂了三份合同,分別為:房產買賣合同、居間合同和交易服務合同。合同約定,大部分交易關系和手續都要在去年12月10日前完成。 陳女士說,讓她感到奇怪的是,在那兩個月里,她一直想通過中介機構約見買方的人,卻始終未果。同時,她的租客也告知她,買方似乎是炒房客。陳女士認為,中介機構從一開始不安排見面,到沒有告知其買方的相關信息,甚至連電話號碼也不愿意透露,讓她覺得有貓膩。 此外,陳女士還了解到,中介機構給她和買方的報價不一樣,存在2萬元的差價。為此,她最后決定不做任何手續,也不愿意賣房子。但也因為如此,她抵押在中介機構的產權證拿不回來,雙方因此糾紛不斷。 對此,福建君城房產經紀有限公司的小劉告訴記者,作為中介機構,他們只有通知的義務,至于買賣雙方是否同意見面,中介機構無法強制。他們的義務就是促成交易達成,沒有調查買方身份的權利。關于售價的實際金額,他們也愿意重新出具一份相關證明。此外,由于已簽訂合同,買方也交了6萬元的定金,在陳女士目前不愿意出售房子的情況下,為了保障買方的利益,他們暫不能將產權證歸還。對于此事,他們也愿意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福建新世通律師事務所周林律師表示,房東在中介機構提供的居間服務下,與第三人簽訂買賣合同,該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愿表達,且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合同簽訂后房東交付產權證由中介機構保管,中介機構代為收取第三人的定金,雙方已開始實際履行該合同。在履行過程中房東提出來需見買方才能繼續履行,無法構成合同中的不安抗辯權,如果房東不按照合同約定繼續履行義務,則涉嫌違約。如果房東欲解除合同,要經買方同意。 此外,他還表示,中介機構對買賣雙方個人信息,只要大致告知即可,其主要義務還是在于促成雙方簽訂買賣合同以及提供產權過戶的相關服務,如果造成別人的損失應承擔相應責任。至于買賣雙方是否需見面或者見面幾次,不屬于中介機構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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