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裝房與樣板間差距大 福州女業主拒收房狀告開發商
2015-09-03 13:59:45? ?來源:福州晚報 責任編輯:張海燕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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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園林景觀未到位 業主拒收房 福州某房地產公司在樓書、沙盤、海報上大力宣傳其開發的位于倉山區三叉街的一處在建商品房項目。王小姐看后十分動心,特別是對宣傳廣告上所寫的小區精美的外墻裝飾、孔雀景觀噴泉、泰式風情園林、實景泰式涼亭、百米林蔭大道、樓頂花架等特別感興趣。 2010年10月,王小姐和開發商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其附件,向開發商購買一套總價為171萬多元的在建商品房。 雙方在合同中約定:開發商應當在2011年12月31日前,將符合合同約定條件的商品房交付王小姐使用,否則王小姐有權拒絕接收及要求開發商支付違約金。 合同附件中約定:“雙方均同意該商品房的狀況以本合同約定為準。凡出賣人就本項目的房屋及相關配套設施所作樓書、戶型折頁、模型、樣板房、廣告等,以及向買受人送達的刊物、信函等宣傳文件、資料等,僅供買受人了解本項目之用,不作為交付標準和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所有資料以政府最后批準文件為準。” 簽約后,王小姐付清了購房款。在交房期限屆滿前,開發商就通知她收房。王小姐到場看后很失望,認為開發商擅自改變外墻材料,售樓時承諾的園林景觀、車位等設施均未到位、消防未經驗收合格,明顯是在欺騙自己,因此拒絕收房。 王小姐認為:樓書、沙盤等廣告宣傳內容均構成要約,應視為合同約定的一部分。開發商既然沒做到,就要承擔違約責任。為此,她將開發商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違約金。 開發商辯解稱:該樓盤項目僅存在消防瑕疵,不影響使用,符合合同約定的交付條件。外墻由面磚改涂料不影響訴爭商品房的質量和使用功能。另外,《合同補充協議》已明確與房屋相關的宣傳資料僅作為了解項目之用,不是合同的組成部分。總之,該公司不存在違約行為。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補充協議》中的約定,開發商通過樓書、沙盤、網絡宣傳資料及售樓小姐介紹等方式向王小姐所作的涉及景觀噴泉、園林、涼亭、林蔭大道、樓頂花架、車位等宣傳僅是要約邀請,并非買賣合同內容。王小姐要求確認開發商在這方面存在欺詐的訴請,法院不予支持。 該院同時認為,鑒于訴爭房屋所在的建設項目在消防設施方面確有瑕疵,且此為雙方發生糾紛的根本原因,王小姐因此耗費大量精力,開發商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據此,一審法院判令開發商支付王小姐違約金1萬元,并駁回她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王小姐不服,提起上訴。福州市中院終審維持了原判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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