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裝房與樣板間差距大 福州女業主拒收房狀告開發商
2015-09-03 13:59:45? ?來源:福州晚報 責任編輯:張海燕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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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聞網9月3日訊(福州晚報首席記者 陳鴻星)核心提示:時下,開發商為了吸引市民“眼球”,盡快賣出房子,在廣告宣傳上下足了功夫,其中有不少宣傳大打擦邊球,甚至完全是空頭支票,比如:宣稱“地鐵就在家門口”,實際上政府部門只是有此規劃意向;宣稱“距離五四路市中心僅10分鐘時間”,實際上是指車程,而且還必須是在沒有紅燈和堵車的情況下。 市民若聽信廣告,買房后發現上當受騙了,能找開發商要求退房或索賠嗎? 本期說事釋法精選了近期我市法院宣判的兩個典型案例,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啟示。 案例一:精裝房與樣板間差距大 女業主狀告開發商 2012年,家住倉山的謝女士無意中看到福州某房地產開發公司散發的樓盤廣告。該廣告聲稱:拎包即住,溫泉入戶,酒店管理,高速高鐵,養老度假;每平方米5188元起(含每平方米2000元的精裝修及電器等)。她十分動心,實地參觀了永泰這個樓盤的樣板房。 2012年3月20日,謝女士與該開發商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以每平方米6608.64元的單價和41萬多元的總價購買了該樓盤的一套建筑面積為63.43平方米的住宅。 合同簽訂后,謝女士依約交付了購房款。2013年12月30日,開發商通知她收房。謝女士到場看后很不滿意,認為開發商所建的房屋及相關設施與銷售廣告、宣傳資料及雙方所簽的合同不符,根本達不到其承諾的交房標準,因此拒絕收房。 此后,她多次要求開發商按照她認為的交房條件及“樣板房”進行整改,但對方并不同意。在此情況下,謝女士于去年底將開發商告上法庭,要求其完成承諾的交房條件,支付逾期交房的違約金。 庭審中,開發商辯稱:該公司認為自己所交付的房屋是符合合同約定的交付條件的,不需要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至于謝女士主張的訴爭房與廣告宣傳不符的問題,也是沒有根據的。開發商在其房產廣告的尾部通常標有免責條款“具體以雙方簽署的合同為準”或“具體以實物為準”等內容。該廣告內容只能視為要約邀請,系發布給不特定的第三人的。雙方在正式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對廣告的內容作了明確的修正約定:“出賣人對本項目進行宣傳的所有相關資料僅供參考,不作為該商品房的交付標準及《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組成部分。”該廣告內容并非合同內容,不能作為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 永泰縣法院經審理認為,謝女士與開發商在合同中已就交付條件與期限、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交接等進行了約定,房屋交付時間為2013年12月30日前,交付條件是該商品房經驗收合格。謝女士所購買的房屋于2013年1月經竣工驗收合格,同年6月經消防驗收合格,因而該房屋已經具備了約定的交付條件。在交接過程中,謝女士以該房屋在精裝修方面存在諸多質量問題為由拒絕接受該房,致使雙方未能完成交接。 法律上規定的“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是指購房者所購買的房屋出現嚴重質量問題,且該質量問題通過修復等也無法保證購房者人身、財產安全及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購房者只有在所購房屋質量存在嚴重瑕疵,足以影響合同目的實現時,才可以拒收。本案中,雙方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已就室內分隔、裝飾、設備標準、節能措施及指標進行了違約責任約定,對達不到約定標準的,出賣人負責在合理的期限內,按合同約定的標準完成整改,但相關整改不影響合同的履行和房屋的正常交接。 謝女士在未經具備資質的相關部門確認的情況下主張房屋在裝修方面存在諸多質量問題缺乏證明力,也沒有證據證明該房屋存在的質量問題是否達到了嚴重影響房屋正常居住使用的程度,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可認定訴爭房屋在開發商通知交房時已符合合同約定的交付使用條件,謝女士不同意收房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該院同時認為,謝女士提供開發商所作的宣傳、廣告材料證明對方所交付的房屋未達宣傳、廣告載明的條件,但依據雙方合同中的約定,這些宣傳材料不能作為合同依據,因而她的該項主張不予采信。 據此,該院最終駁回了謝女士的訴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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