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聞網8月29日訊(福州日報記者 程仁山 通訊員 吳維濤)近日,市體育局接到群眾投訴,稱某地的公共體育場室外籃球場被占用圍起來做倉庫,周邊群眾無法打球。 接到投訴后,市體育局組織人員進行調查,發現確有此事,于是根據《體育法》規定,責令該體育場恢復室外籃球場原使用功能,限期改正。 案例點睛 《體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侵占、破壞公共體育設施的,由體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市體育局表示,本案中該公共體育場的室外籃球場被侵占,違反了《體育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體育局依法行使行政監督檢查權,可以要求其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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