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森林公園內游客亂丟垃圾 最高可罰2000元
2015-07-01 08:45:26? ?來源:東南網 責任編輯:張海燕 我來說兩句 |
東南網7月1日訊(海峽都市報記者 陳贄超 李拯) 森林公園內,有人丟垃圾、毀花草、亂刻畫,何時開查?如何開罰?《福建省森林公園管理辦法》將于今日起正式施行。昨日記者采訪了省林業廳的工作人員,對于該《辦法》,工作人員認為“主要是可操作性變得更強”。 “在‘第四章法律責任’中,對于違反某一條某一款,由什么級別的林業主管部門進行怎樣的處罰,都有比較具體、可操作的規定。”工作人員認為,這使林業部門在執法上有了具體的法律依據,對單位和個人有了實際的威懾力。 其中特別值得注意的是,《辦法》第三十二條,對于損毀公共服務設施,擅自擺攤設點,采挖花草、樹根,在禁火區吸煙,隨地吐痰便溺,拋棄塑料制品等常見的不文明行為也做出了規定,并且在第四十八條中明確規定可以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那么這個罰款如何操作? 上述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林業部門的執法人員并不會24小時都在森林公園內,因此會根據《辦法》的第五十條,委托具有執法主體資格的森林公園經營管理單位來實施。“以福州國家森林公園為例,我們會向森林公園的管理單位出具委托書,管理人員在見到游客有違反《辦法》的行為時,可上前進行阻止,如果勸阻無效或已經造成破壞則進行處罰。”同時,林業部門的工作人員表示,市民也可以向公園的管理人員進行舉報,“如果能具體拍下照片或視頻取證會更好”。 省林業廳表態,將于近日到福州各大森林公園展開現場執法,屆時,海都記者將跟隨執法。若執法人員發現有人違反《辦法》,將現場開罰。 《辦法》摘要 ●進入森林公園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毀損公共服務設施、設備;擅自擺攤設點、兜售物品;采挖花草、樹根、藥材和其他林副產品;在樹木、巖石、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上刻畫;在非指定區域生火燒烤、焚燒香燭、燃放煙花爆竹;隨地吐痰、便溺、拋棄廢物。只要違反了上述規定情形之一,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無論是個人還是企業,往森林公園亂排污,都要嚴罰。未經處理直接向森林公園排放生活污水和超標準的廢水、廢氣,或者傾倒垃圾、廢渣、廢物及其他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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