浴室觸電身亡家屬索賠 熱水器生產商擔主要責任
2015-06-30 07:56:41? ?來源:福州晚報 責任編輯:張海燕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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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水器生產商、經銷商 與房東均自認無責 庭審中,鷹牌公司辯稱:無法確認吳先生的死亡是使用電熱水器洗澡所致;且該公司也無法確認該電熱水器系其生產。且本案的熱水器購買安裝已有3年時間,其間未發生安全問題,恰可以說明該熱水器在出廠時質量不存在任何問題,不存在安全隱患。 信達鑫公司辯稱:受害人的表姐夫購買熱水器已時隔3年之久,又無法提供購買發票及相關憑證,無法證實熱水器是在該公司購買的。而且,并非只有信達鑫公司一家單位銷售該熱水器產品。 鄭先生也辯解稱:吳先生與其不存在租賃合同關系。原出租房本沒安裝熱水器,該熱水器系租住人自行購買、安裝的,并由此改變了原有的電線布局、增加了電線負荷。本案事故與其出租房屋沒有任何關系,他不應擔責。 房屋租賃雙方與生產商 各擔責50% 倉山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吳先生在洗澡過程中被電擊死亡,經確認被告鷹牌公司生產有事故現場相同的電熱水器。因鷹牌公司無法舉證證明該熱水器不是其公司的產品,也無法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因此其作為產品的生產者,鷹牌公司對吳先生在洗澡過程中被電擊死亡所遭受的人身損害,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賠償責任。 原告主張該電熱水器向被告信達鑫公司購買,未能提交購貨憑證,也無其他證據佐證,法院不予采信。 被告鄭先生作為出租人,出租民房獲取經濟利益,依法應向承租人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居住用房,但其所出租房屋的衛生間即事故現場未安裝有漏電保護開關,存在安全隱患。因此,其對事故的發生存在一定的過錯,也應當承擔事故相應的賠償責任。 本案事故現場的熱水器系死者的表姐夫張先生購買,且張先生作為事發出租房的實際承租人,也應承擔相應的事故賠償責任。 根據各方的過錯程度以及對事故發生的原因力大小,法院認為鷹牌公司、鄭先生和張先生應分別承擔50%、20%和30%的事故賠償責任。因原告當庭放棄追加張先生作為本案被告,其他共同侵權人對被放棄訴訟請求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不承擔責任。 據此,該院判令鷹牌公司和鄭先生分別賠償死者家屬經濟損失16.5萬多元和6.6萬多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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