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男子撞死過街行人 死者家屬遭遇索賠難問題
2015-05-15 09:55:42? ?來源:福州晚報 責任編輯:張海燕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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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聞網5月15日訊(福州晚報記者 吳康樂) 家住長樂漳港街道的林先生一家人如今陷入痛苦中,堂弟遭遇車禍不幸身亡,肇事者是一名吸毒男子,經交警部門認定,由吸毒男子負全責,“對方就是不予賠償,現(xiàn)在不知道如何處理堂弟的后事?!绷窒壬患以庥龅搅怂髻r難的問題。 據(jù)了解,4月6日22時23分許,長樂男子林某駕駛一輛小型轎車,沿長樂市臚峰大道由203省道往金峰方向行駛,在途經漳港渡橋加油站路段時,撞上了行人陳某(林先生的堂弟)身體左側部位,造成陳某當場死亡。林某隨后報警。 記者咨詢長樂交警大隊陳警官,對方表示,長樂交警部門趕到后,檢查發(fā)現(xiàn)林某的駕駛證已經過期,后經過福建警察學院司法鑒定中心檢測,林某的血樣中檢出甲基苯丙胺,也就是說林某曾吸食毒品。記者也從長樂公安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看到,林某對事故負全部責任。 林先生介紹說,事故發(fā)生后,受害人家屬向林某提出了包括死亡補償費、喪葬費、交通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等費用在內的共計89萬元的賠償,對方卻認為這個金額太大,一下子沒法拿出這么多錢來。林先生告訴記者,對方已經被刑拘,他們非常擔心拿不到這筆賠償。 福建閩航律師事務所陳星律師告訴記者,根據(jù)我國《刑法》第36條規(guī)定: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還應根據(jù)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雙方可以協(xié)商,如果協(xié)商未果,受害人家屬可以在司法機關追究林某犯罪行為時,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索求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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