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園街道干部受賄4.5萬元 幫人取得大排檔承包權
2015-02-06 09:06:39? ?來源:福州晚報 責任編輯:張海燕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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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聞網2月6日訊 林某在晉安區象園街道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好處4.5萬元。事后,雖然他積極退贓,但大錯已釀成。日前,晉安區法院以受賄罪判處他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林某在擔任晉安區象園街道工作委員會組織委員期間,利用其分管城管工作的職務便利,幫助象園街道城管中隊協管員李某某以其母親的名義,于2011年5月與象園街道城管辦簽訂兩份承包合同。該合同約定,象園街道轄區內的南湖早市和桂園小商品市場由李某某母親承包經營,實際經營者為李某某。 李某某為表示感謝,于2011年7月至2012年12月期間,每月賄送林某好處費1000元,合計1.8萬元。 案發后,林某于2014年退出了這部分贓款。 另外,林某還利用其分管城管工作的職務便利,幫助張某某所在的保潔公司取得象園街道轄區內的長福路大排檔的承包權。自2011年4月起至2011年12月止,林某每月收取張某某(已起訴)賄送的好處費3000元,合計2.7萬元。 2012年1月,林某聽聞晉安區紀委調查晉安區執法局及某保潔公司的相關違紀、違法情況,因擔心受牽連而向張某某退還了上述2.7萬元贓款。 晉安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林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涉案金額達4.5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他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罪行并自愿認罪,且已退繳了全部贓款,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福州晚報記者 陳鴻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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