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花爆竹網點7日開賣 多次或大批量購買需登記身份
2015-02-06 08:30:03? ?來源:東南網 責任編輯:張海燕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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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南網2月6日訊(海峽都市報記者 吳臻 通訊員 榕公宣) 春節將至,今年煙花爆竹“禁改限”。昨天,記者從福州公安局新聞發布會上獲悉,福州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公室(下簡稱煙花辦)明確了2015年春節期間允許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時間,特別規定煙花爆竹銷售實行“三禁止、一登記”制度。 “三禁止”即禁止向精神異常、行為異常和未成年人銷售;“一登記”就是指煙花爆竹零售網點要建立流向登記記錄,個人多次購買或大批量購買煙花爆竹的,要登記購買者身份信息,同時報告給當地公安部門,防止煙花爆竹流向非法渠道。 今年四城區確定煙花爆竹零售網點140家,其中鼓樓26家、臺江33家、倉山46家、晉安35家(具體零售網點名單見海都網www.nhaidu.com),從2月7日起開始統一配送。 三環以內限制燃放 據介紹,市區限制燃放的區域為:三環路以內的地區、晉安區新店鎮、馬尾區馬尾鎮羅星街道。以上區域在農歷臘月二十四(2015年2月12日)至正月十五(2015年3月5日)的6時至23時(其中除夕和初一為全天)允許燃放的時間外,其他時間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同時,在限制燃放的區域外,各縣(市、區)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限制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和時間。屆時,禁止燃放區域或部位將張貼各縣(市、區)煙花辦印制的禁燃標志,請市民自覺遵守規定。 根據《福州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規定》,禁止在以下場所和地點燃放煙花爆竹: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高層建筑物、城市木屋毗鄰區等十類場所。 非法賣最高罰10萬 隨意放最高罰500元 警方表示,對未經許可經營或供應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非法所得。 對未經縣(市、區)級以上公安機關許可,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非法所得。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責令停止燃放,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以確保銷售和燃放環節的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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