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百年老屋出典60年 遇拆遷房屋所有權爭執不下
2015-01-22 09:41:50? ?來源:福州晚報 責任編輯:張海燕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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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聞網1月22日訊 遇到政府部門拆遷,出典超過60年的房屋應歸誰所有呢?當事雙方為此鬧上法庭。日前,馬尾區法院的承辦法官解決了這起罕見的糾紛。 96歲的陳老太長期居住在馬尾區馬尾鎮某村的四合院式房屋內。該房屋系民國初期所建,并為邵先生的父母生前所有。因生活需要,邵先生的父親于1952年將自建的8間房屋中的兩間(面積約40平方米)出典。陳老太和丈夫以20擔谷子承典,并住進房屋。雙方在政府部門辦理了典契,但未載明期限。從此,兩家人互為鄰居,生活中也時常相互照應。 2013年,這處房屋遇政府部門征遷。陳老太和邵先生就房屋所有權的歸屬問題爭執不下,訴至法庭。 原告陳老太一方認為:訴爭房屋自1952年出典至今已過60年,被告邵先生及其父母均未提出贖回。根據法律規定,該房已經絕賣,產權應歸原告所有。 被告邵先生一方則認為:其父母曾于1975年向陳老太主張贖回,但由于當時陳老太無他處可供棲身,陳老太威脅稱,若是強制要求其搬離則采取極端手段抗爭,因而未能順利贖回。由于被告當年已提出贖回,系因原告拒絕導致無法成功,責任在于原告,且該房的土地證目前尚在被告名下,因此訴爭房產應歸被告所有。 考慮到訴爭房屋出典至今已60多年,原告陳老太年近百歲,雙方又為幾十年的鄰居,現在仍同住在一村中,承辦法官認為本案通過調解更有利于糾紛解決。 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多次向原告、被告詳細解釋現有法律關于典權的規定:典期屆滿逾期10年或典契未載明期限經過30年未贖的,原則上應視為絕賣。陳老太在訴爭房里已住60多年,房子所有權應歸陳老太。 最終,當事雙方達成補償協議:房產歸陳老太所有,陳老太補償邵先生一方2.5萬元。 □名詞解釋 出典 承典人支付房屋典價而占有、使用出典人的房屋,出典人于典期屆滿時,返還典價贖回房屋或者不回贖而喪失房屋所有權。 承典 占有他人的物品或房產,并付出相應的典價,在典期內可以行使對被典物的使用權和收益權。 絕賣 房屋典期屆滿后,由于某種原因的出現導致標的物所有權發生轉移。一般指典當期滿不贖,逾期10年或30年的成絕賣。 (福州晚報記者 陳鴻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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