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東部新城農村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細則出臺
2015-01-20 07:53:54??來源:東南快報 責任編輯:張海燕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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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快訊(記者許才芳)昨日,東南快報記者獲悉,福州倉山區東部新城農村集體土地房屋開始實施新的征收補償細則。福州市政府日前印發的《福州市倉山區東部新城農村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實施細則(試行)》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2009年3月16日公布的《福州市農村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規定(試行)》與本細則不一致的,按本細則執行;已按照《福州市農村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規定(試行)》執行的征遷項目,按照原規定執行。 據了解,該《細則》適用于福州市倉山區城門鎮、螺洲鎮以及蓋山鎮位于東部新城建設項目范圍的農村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調換。非住宅房屋因城市規劃需要征收的,一般實行貨幣補償。 《細則》中對于無產權房屋的征收補償也作出規定,成為關注的焦點。《細則》規定,對無產權房屋的征收補償,以福州市勘測院歷年的航拍圖為依據,根據建設年限區分處理: 屬1984年1月5日國務院《城市規劃條例》生效前建設的無產權房屋,房屋使用人能提供地契、建設用地證明、建房納稅記錄或衛星航拍影像圖等有效原始證明資料的,按原房屋建筑面積給予確認和補償安置。 屬1984年1月5日國務院《城市規劃條例》生效后至2006年8月26日《福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清理整治違法建設的通告》出臺前建設的無產權房屋,按不同結構房屋的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補償,超出結合人口進行安置的面積部分另給予600元/平方米的搬遷獎勵。 屬2006年8月26日至2012年12月31日前建設的無產權房屋,一律不予補償;在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搬遷的,可給予不超過150元/平方米的自行搬遷補助。 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村集體2004年10月26日前出資統建的工業廠房、倉儲類用房和老人活動中心等無產權公建用房,可辦但未辦理產權登記的,經上一級政府確認后可按70%給予補償,補償費歸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村集體所有;私營企業或個人2004年10月26日前向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村集體租地建設的無產權房屋,按不同結構的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補償,在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搬遷的,給予600元/平方米的獎勵。 國有企事業、集體企業2004年10月26日前建設的無產權房屋,可辦但未辦理產權登記的,經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確認后可按70%給予補償。 《細則》還規定,征收非農經合成員在農村集體土地上產權房屋,給予被征收房屋產權建筑面積10%的公攤補償(安置房為七層以下多層房屋的除外),但每戶最多不超過10平方米。 按基本住房面積保護政策實行補償安置的,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安置房不計層次差價的面積按照安置建筑面積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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