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1月11日訊(海峽都市報記者 涂明) 古田縣國土局原副局長林家明利用其負責礦山整合、組織、參加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方案評審等職務便利,收受多名礦山業主現金60500元及購物卡8000元。日前,古田縣法院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近日,寧德市中院終審維持原判。 2008年8月9日至2009年8月22日間,林家明在古田縣國土資源局評審會現場先后5次以“評審費”名義收受古田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方案編制人李某甲賄送的現金20000元,收受余某甲賄送的現金8000元,收受張某賄送的現金1000元。 2009年上半年的一天,林家明在古田縣鶴塘鎮黃金酒店收受鶴塘下樟洋礦山業主雷某某賄送的現金2000元。 2013年2月2日至4月21日間,林家明在寧德市國土資源局評審會現場先后多次以“評審費”名義收受陳某某等37名礦山業主賄送的現金共計1.85萬元。 法院查明,2008年3月至2014年2月間,林家明在擔任古田縣國土資源局副局長期間,利用負責礦山整合、組織、參加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方案評審等職便,收受他人賄送的現金共計60500元及購物卡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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